论文摘要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只有确保债权得到圆满的实现,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实现?现代民法上有诸多制度,如债权担保、违约责任、债的保全等这些制度都为债权的完全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债的担保又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市场交易与司法实践中,债的担保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债权人为了增加担保的力度,保障债权的完全实现,往往要求提供多个、多种担保,由此可能造成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于同一债权。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究竟应当向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先后主张权利抑或同时主张权利?对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存在很大的争议。基于此,本文选择了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这一重要而又有实践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希望找出一种简便快捷的确定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效力顺序的原则,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帮助。本文以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作为研究对象,第一部分介绍了涉及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具体的案情、争议的焦点及几种具体的意见。第二部分对我国《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及《物权法》中关于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其他国家关于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相关规定,主要分析了“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和“物的担保责任与保证责任平等说”三种学说及相关理论。笔者认为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无约定的,保证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应当完全平等,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先向物上担保人主张权利,或者选择同时向各个担保人主张权利,不存在谁的责任优先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论证了各担保人之间的求偿问题,并对相关的理由作了详细的分析。笔者认为基于各担保人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实践中,债权人有可能以一些不作为的行为放弃物的担保,导致保证人的求偿权在事实上不可能实现,严重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因此,本文在第五部分介绍了几种具体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行为的认定,并对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后保证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作了详细的分析,笔者认为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责任类似于连带责任,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将使保证人无法对其他担保人行使求偿权,损害保证人的利益,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当然,若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责任,物上保证人同样在保证人应该分担的责任范围免除担保责任。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对本案的评析,根据相关理论对本案的处理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