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而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因此,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状况深刻影响着当今行政诉讼法的改革进程。2002年10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给行政法学界的研究带来一丝曙光,一个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原则性框架基本确立起来,但因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许多学者在借鉴国外成熟证明标准理论的基础上,以民事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依托,不断尝试构建适合于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认为,构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必须改变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制度过分依赖的现状,在行政诉讼内部寻求制度支撑,赋予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以独立的研究地位。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首先探讨了证明标准的内涵。目前学界尚未在证明标准的概念问题上达成共识,但综合各家观点,“法律真实”、“自由心证”与“证明责任”都是与证明标准设定有关的核心概念,于是本文就从证明标准与这三个核心概念的关系入手,对证明标准的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因其诉讼性质而呈现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与民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性;二是与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承接性。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两大法系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并从中得出有益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启示。西方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判例确立较早,两大法系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因法律背景不同而各有千秋,本文在概括介绍他国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重点总结其特点及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以便于我国在借鉴他国制度时进行比较,益于培植其本土适用性。第三章是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规范与实证研究,这是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起点,唯有明确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在万花筒般的制度理论中作出恰当选择。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沿革看,法律真实正逐步取代客观真实并获得立法认同,证明标准的具体构建也将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展开。本文认为,关于“三大诉讼适用同一证明标准”的说法是对我国立法规范的误解。通过立法梳理,证明现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绝不同于其他两大诉讼的证明标准。为充分论证现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可行性,本文引用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结果暴露了现行立法的弊端与不足,包括:过于单一、不够透明、不受约束和过于严格。第四章主要论述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首先,本文回顾了学界构建新理论的尝试,关于证明标准的多元化与层次性问题已基本获得普遍认同,其不足在于缺乏对“与之相协调的其他法律与制度”的研究。证明标准不是空中楼阁,必须有其确立的基础,试看西方的证明标准制度,无论是严格或宽松,都能有效地发挥其功用,这关键在于相关制度的支持与协调。因此,构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绝不能只着眼于一点,必须同时对其操作环境予以提高和完善。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体系可作如下表述:在坚持法律真实理念、自由心证原则以及程序正义理念的基础上,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证明标准;对事实问题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一般标准,以优势证据标准为补充;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发展与完善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具体包括:与举证责任制度的衔接;自由心证的公开保障;构建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