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 ——以审前程序为中心

论民事集中审理之发展趋势 ——以审前程序为中心

论文摘要

现今民事诉讼之目的已非仅止于传统之发现真实实现实体利益,而系在追求实体利益之同时,并应兼顾追求程序利益,使当事人能达成迅速而经济的裁判之程序保障。而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负有真实义务,违反者应承担一定法律效果,已为近年来各国立法之所趋。为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兼顾诉讼经济要求,及保障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当事人基于负有对他造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之义务及对于法院负有协力迅速进行诉讼之公法上义务,而肯认当事人于诉讼上应负有诉讼促进义务。由于过去采行自由顺序主义,但实践结果,使得审理程序散漫而无效率,并易造成证据突袭及第一审程序空洞化。近年来,各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已改采适时提出主义,并引进集中审理制度。审前程序系当事人与法院通过庭审前有计划地收集与提出证据,整理与固定争点,使庭审程序集中于固定之争点与证据为调查与辩论,促进审理集中化,达到纷争一次性解决之要求,因审前之准备是否充实而有效率,对于审理集中化之成功与否,实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审前程序之建构对于实现审理集中化乃具有重要的意义。又为贯彻程序选择权之法理,尊重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赋予当事人有选择程序以追求程序利益,在审前准备中采行民事举证时效制度及践行争点整理程序应系集中审理重要之一环。而书证是诉讼上最重要的证据方法之一,亦是最常被运用的证据方法,基于宪法上保障数据使用平等原则及合法听审权,及当事人负有一般事案解明义务,书证之持有人应负有提出之义务,目的在于促进诉讼达成民事集中审理化之目标。强化与重视审前程序,促进审理集中化,已是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价值目标。本论文以民事集中审理作为题材加以研究,并以审前程序为探讨中心,共分十一章,除简介美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与我国审前程序之法律规定与实务运作,并比较其异同外,并就审前程序之重点工作当事人举证、文书提出义务与争点整理等诸问题,及就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及诉讼观且影响审理集中化之民事诉讼新目的论、适时提出主义、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等事项,均分别列为专章加以论述,最后提出改革我国审前程序之建议,以为将来修法之借镜。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范围与架构
  • 第二章 民事诉讼新目的论——程序保障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之不同学说
  • 第二节 邱联恭教授之“法寻求说”
  • 第三节 现代民事诉讼之新目的─程序保障论
  • 第四节 程序保障论之内容
  • 一、程序上平等权之新认知
  • 二、处分权主义之扩展
  • 三、公正程序请求权
  • 四、适时审判请求权
  • 五、程序主体权之确立
  • 第三章 调整诉讼行为的最高准则─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上适用之发展与立法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理论依据
  • 一、诉讼观之转变
  • 二、诚信原则可填补民事诉讼法之漏洞
  • 三、诚信原则扩大法领域之适用
  •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一致性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之适用对象
  • 第四节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之适用范围
  • 一、排除不当形成的诉讼状态
  • 二、诉讼上禁反言
  • 三、诉讼上权利之失权
  • 四、诉讼上权利滥用之禁止
  • 五、法院自由裁量权滥用之禁止
  • 第五节 诚信原则适用上之限制
  • 第六节 违反诚信原则之后果
  • 第四章 当事人真实义务
  • 第一节 诉讼上当事人真实义务之意涵与起源
  • 第二节 真实义务原则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之争辩
  • 第三节 真实义务原则之适用对象与范围
  • 第四节 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效果
  • 一、诉讼法上效果
  • 二、民事责任上效果
  • 三、刑事责任上效果
  • 第五章 随时提出主义向适时提出主义转换
  • 第一节 法定顺序主义
  • 一、法定顺序主义之源起
  • 二、法定顺序主义存在之缺失
  • 第二节 自由顺序主义(随时提出主义)
  • 一、自由顺序主义之源起
  • 二、自由顺序主义存在之缺失
  • 三、自由顺序主义之限制
  • 第三节 适时提出主义之采行
  • 第六章 诉讼促进义务
  • 第一节 诉讼促进义务之意涵与法理依据
  • 第二节 诉讼促进义务之类型
  • 一、法院(法官)诉讼促进义务
  • 二、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
  • 第三节 诉讼促进义务与失权效之关系
  • 第七章 各国与地区民事审前程序之简介
  • 第一节 美国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美国审前程序之概说
  • 二、美国审前程序之沿革与发展
  • 三、美国审前程序之组成
  • 第二节 德国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德国审前程序之概说
  • 二、司徒加特审理模式
  • 三、德国审前程序之组成
  • 第三节 日本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日本审前程序之概说
  • 二、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
  • 三、扩充收集证据程序
  • 第四节 台湾地区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台湾地区新修正民事诉讼法之概述
  • 二、审前准备程序调查证据之限制
  • 三、书状先行程序
  • 四、整理并协议简化争点程序
  • 五、扩大文书提出义务
  • 第五节 我国审前程序之简介
  • 一、我国审前程序之沿革
  • 二、我国审前程序之立法规定与司法现况
  • 第八章 争点整理程序
  • 第一节 争点之意义与范围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之目的性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程序
  • 第四节 争点简化协议程序
  • 一、争点简化协议之意义与法理基础
  • 二、争点简化协议之内容
  • 第五节 各国与地区争点整理程序选用之比较
  • 一、美国的审前会议
  • 二、日本的整理争点和证据程序
  • 三、台湾地区的争点整理程序
  • 四、我国的整理争点程序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结果之法律效果
  • 第九章 民事举证时效制度
  • 第一节 举证责任
  • 第二节 举证时效制度之价值取向
  • 第三节 举证时效制度之立法例
  • 一、美国法制
  • 二、德国法制
  • 三、日本法制
  • 四、台湾地区法制
  • 第四节 举证时效制度之合宪性
  • 第五节 举证时效期间
  • 第六节 逾期举证之要件与失权之效果
  • 一、逾期举证之要件
  • 二、逾期举证之失权效果
  • 三、法官对举证时效制度应履行之义务
  • 第七节 我国举证时效制度
  • 一、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规定与现况
  • 二、我国举证时效制度存在之问题
  • 三、建立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必要性
  • 第十章 文书提出义务与秘匿保护制度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书证在诉讼上之意义
  • 第三节 当事人文书提出协力义务及其法理依据
  • 第四节 文书提出义务与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
  • 第五节 声明提出文书之程序
  • 一、声明他造提出文书
  • 二、声明第三人提出文书
  • 三、文书特定与协力义务
  • 四、违反文书特定协力命令之效果
  • 第六节 当事人有义务提出之文书
  • 一、引用之文书
  • 二、应交付之文书
  • 三、利益之文书
  • 四、商业帐簿
  • 五、就与本件诉讼关系有关之事项所作者
  • 第七节 法院对于声请文书提出之审查
  • 一、德国法院之审查程序
  • 二、日本法院之审查程序
  • 三、台湾地区法院之审查程序
  • 第八节 文书提出义务违反之效果
  • 一、德国法制
  • 二、日本法制
  • 三、台湾地区法制
  • 第九节 文书提出拒绝权
  • 一、文书提出拒绝权之意涵
  • 二、当事人文书提出拒绝权
  • 三、第三人文书提出拒绝权
  • 四、法院对于有无拒绝提出原因之秘密审理
  • 第十一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改革审前程序促进诉讼进行
  • 第二节 审思及检讨我国民事诉讼之目的
  • 第三节 我国立法上应将当事人真实义务予以明文化
  • 第四节 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之完善
  • 一、立法上应明确规定举证时效的临界点
  • 二、立法上应严格确立逾期举证失权的法律效果
  • 三、立法上应完善审前程序
  • 第五节 我国文书提出义务与秘匿保护制度之省思与建议
  • 一、我国证据调查收集制度存在之缺失
  • 二、完善我国文书提出义务与秘匿保护制度的建议
  • 参考书目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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