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拥有“质疑”权——论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媒体拥有“质疑”权——论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李向军张家口广播电视台075000

摘要公开审判的原则赋予了媒体“质疑”权;媒体的“质疑”权有助于维护程序正义的理念;媒体的“质疑”权契合“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媒体的“质疑”能够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从而完善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新闻媒体司法审判质疑

近几年来,司法审判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其中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媒体的介入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强烈的反响,把审判活动放在了全社会公众的关注之下,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很大影响。

总的说来,近几年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普及了法律意思和知识,贯彻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对司法审判实现了社会监督了,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也促进了司法理念、体系的进步。

当然,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对新闻媒体的一些非议,比如媒体先入为主,主观倾向性明显,越权审判等等。

依我之见,媒体要恪守客观报道的立场,尽可做一个“质疑者”,媒体拥有无庸置疑的“质疑”权,这是因为:公开审判的原则赋予了媒体“质疑”权;媒体的“质疑”权有助于维护程序正义的理念;媒体的“质疑”权契合“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媒体的“质疑”能够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从而完善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建设。

下面,我从这几个方面一一详细道来。

一、公开审判的原则赋予了媒体“质疑”权

现代司法审判不是秘密审判和私法审判,其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开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宪法性原则确立了我国公开审判制度。此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公开审判原则作出相应具体的规定。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公开审判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在于实现司法透明,进而保证公众知晓司法活动,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和促进司法公正。

我们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多发并发,司法审判已经成为仲裁社会矛盾,解决各方面利益冲突的主要途径。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至为重要,阳光下的审判已经成为时代的呼唤。

参加庭审旁听的人数毕竟有限,而且还有时间地点的限制,媒体的公开报道无疑使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最佳形式。对于司法审判的新闻报道,媒体有着自己的原则,报道形式不可能是庭审的公报,媒体要有自己的角度,有对材料的选择,有对新闻价值的考量。

新闻有五要素,即五个W,最重要的一个W就是Why(为什么),新闻记者当然要对司法审判多问几个Why(为什么),那么庭审中在程序上、举证上、逻辑推理上出现的疑点无疑是最有新闻价值,而且也最关乎社会公平正义。

在许霆案中,许霆因为ATM柜员机出错而经受不住诱惑凭空多取了17.5万元,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媒体汇集社会各界意见对此质疑,认为许霆虽然有错但不构成盗窃罪,而且是银行有错在先,无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在二审中,广州中院量刑减为五年徒刑,这明显是尊重了民意的结果。

在吴英一案中,吴英一审被判“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各方媒体广泛采访了社会各界人士,上至学者专家、下至普通百姓,对吴英“集资诈骗”的罪名表示质疑,因为吴英不是想散户集资,而是向握有大笔资金的亲朋好友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而这些亲朋好友才是向散户集资,吴英所借资金基本用于投资经营,并没有主观故意的倾向。

媒体所代表的公众意见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重视,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他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引自2012年2月14日《北京晚报》)

吴英二审从死刑减为死缓。

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媒体的质疑起到沟通司法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提供了社情民意,起到了陪审团的作用。

二、媒体质疑是对程序正义的维护

现代司法体系不仅要追求结果的公平正义,而且要保证程序的正义,结果的公平正义要靠程序的公平正义来保证,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而言之,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结果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还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彭宇案中媒体的质疑伸张了程序的公平正义的追求。在轰动一时,国人尽知的彭宇案,尽管今年年初南京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吐露了当事双方的和解协议,“彭宇承认撞人了”,但刘志伟也承认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原因在于判决的不严密。(引自《瞭望》新闻周刊)

刘志伟认为,“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引自2012年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

由上述可见,虽然南京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透露彭宇在和解协议中“承认撞人”,但同时也承认了审判工作中存在着的疏漏,认可了媒体对审判的质疑,这无疑会促进当地司法审判工作的严谨性。

三、媒体质疑符合“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进步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从原来的“疑罪从有”,即不放过一个坏人,转变为“疑罪从无从轻”,即不冤枉一个好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

不管彭宇的撞人是否属实,在庭审过程中暴露出了那么多的漏洞,疑点,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彭宇担当撞人责任的判决,确实有违“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尤其是在可能伤害好人的案件上,更应该“疑罪从无”,媒体在此问题上的质疑,维护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

四、媒体的“质疑”能够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从而完善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

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任重而道远,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司法紧跟形势,在经济领域尤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展不过二十年,种种法律规范缺失,而经济活动又在澎湃汹涌的进行,“违规”之举在所难免,在经济类案件的司法审判中,新闻媒体的“质疑”往往会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进而完善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建设。

在吴英一案中,媒体对“集资诈骗”的质疑揭示出温州民间高利率借贷的普遍存在,以及正规途径的贷款之难,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下边这段评论可为代表:

“更复杂的背景在于,以集资、高利贷等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并非只是温州“特产”。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报告显示,中国民间资本的规模远远超出业界预计,温州民间资本5000多亿元,山西有一万亿元,鄂尔多斯是2000多亿元,其中有多少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恐怕谁也说不清。

可以确定的是,中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这许多的“吴英案”不能只在浙江就得判死刑,而在内蒙等地,却连立案都够不上。”

民间的热议并不仅仅止于死刑改革。“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说。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资金。但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引自2011年11月8日《广州日报》(吴英案可以等,反金融腐败不能等))

媒体对吴英案的质疑所引发的社会公众的热议、思考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重视,温州金融改革拉开了帷幕,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高位运行的民间资金‘减压’,提供投资出路。

随着温州金融改革的展开,相应的涉及民间金融的法律也将出台。

我国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介入需要把握好分寸,既起到监督的作用,也不越位擅权,这需要法律界和新闻界进行理论思考,我认为做一个质疑者,是新闻媒体恰当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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