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前,给与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机会的程序性法律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的推行和运用,可以限制政府权力、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是监督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腐败的有效措施,并能促进政府管理职能同国际接轨。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这对于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由行政听证制度的一般原理、域外法治国家听证制度概况、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状况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等五个部分构成。论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对行政听证概念的不同界定,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行政听证的概念作了概括,并对行政听证制度作用进行了说明。论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状况,包括听证制度的宪法渊源、发展现状和专家参与行政听证制度的状况。论文的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状况,包括听证制度的宪法渊源、起源和发展现状。论文的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包括: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听证主持人的地位不独立;听证代表的遴选不规范。论文的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几点法律思考。较多的介绍了专家参与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总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虽然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这一程序制度刚刚引进,以往我们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加上该制度实施中缺乏现成经验,所以,其制度本身还很不健全。因此,我们应加快行政听证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使这一程序制度真正在中国土地上生根,在行政区域中继续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