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裁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仲裁,自裁管辖权,越南商事仲裁法
自裁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覃雪玲[1](2019)在《论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与越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越南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逐渐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其中,关于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立法,借鉴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在这一部分的立法存在不足。基于此,文章通过比较观察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和越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提出关于完善我国仲裁庭管辖权的立法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李伶蹊[2](2018)在《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裁管辖权原则是指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仲裁中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但人民法院有权确认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根基是否存在,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本文通过探讨仲裁庭管辖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终局性进行讨论,最后针对我国如何处理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09期)
张玉卿[3](2018)在《试论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的现状与中国的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与仲裁庭在决定仲裁庭管辖权方面如何分工,仲裁庭是否具有决定自身管辖权的权力,这是长期以来在仲裁理论与实践中不断争论的问题,尤其是在中国。本文从分析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概念及分类、法律渊源、仲裁的叁个阶段入手,总结概括国际上广泛通行的理念与做法。同时,结合中国立法与实践,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为模本提出改进设想,以促进仲裁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服务,提高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公信力。文章集中论述仲裁管辖权,在阐述商事仲裁管辖权分类、释明积极与消极自裁管辖权、仲裁叁段性,主张中国应采取积极自裁管辖权机制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创新。(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陈挚[4](2017)在《论对自裁管辖权司法审查最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裁管辖权在如今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被广泛接受,该原则在理论上包含了双重效力,其中的消极效力决定了仲裁庭在决定争议案件管辖权上具有优先权。然而消极效力并不能保证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达纳诉巴基斯坦案显示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可能采取全面审查的方法,从而削弱自裁管辖权的效果。2014年美国BG诉阿根廷案则进一步揭示了和自裁管辖权有关的几个问题,包括法院和仲裁员的权限划分、仲裁员决定管辖权的依据、司法审查的界限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和商事仲裁的区别,对于其他国家有一定借鉴意义。对我国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自裁管辖权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与帮助。(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陈磊,何国辉[5](2017)在《论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运行之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运行于我国的仲裁实践中,仍面临着法院监督不当、仲裁机构权力错配、仲裁庭权力缺失等困境与不适。法院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之监督不当体现为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优先决定权、法院对仲裁程序的不合理中止、法院救济的部分缺失;仲裁机构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确定的权力错配则表现为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职能重合、仲裁庭的职能被架空,此一现状极大损害了仲裁庭的仲裁独立性,致生仲裁管辖权问题的矛盾裁决,降低了商事仲裁的效率,提高了商事仲裁的成本。仲裁庭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确定的权力缺失则肇因于仲裁庭对仲裁机构授权的过分依赖以及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尚未完成确立的现状。(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陈磊,何国辉[6](2017)在《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之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当事人授权理论、法律授权理论、完成使命理论等理论支撑,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确立并完善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需通过延后法院介入仲裁的时机、增加法院对不服仲裁庭裁定的受诉规定、废除法院内部的层报制度,进而规范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控制;同时,需取消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异议决定权、撤消仲裁机构的前置表面审查程序,使得仲裁机构回归其辅助地位的本位;还需弥补现行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情形的立法疏漏、扩充仲裁庭审理管辖权异议案由、赋予仲裁庭对继续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健全仲裁庭审查权限。(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朱科[7](2016)在《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自裁管辖权概述(一)自裁管辖权的由来和特点自裁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有异议时,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是否拥有管辖权作出决定。易言之,就是当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以及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仲裁庭有权决定其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6年11期)
何国辉[8](2016)在《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权的取得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确立使得仲裁程序快速地推进,能有效地维护仲裁庭高效便捷的核心价值。该原则的目的不在于排除法院的司法控制,也不在于赋予仲裁庭决定自身管辖权的终局权力,而在于延缓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将其安排至一个合理的时机,从而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该原则的确立是现代仲裁发展的重大成就,突破了传统管辖权观念的束缚,已被国际、国内仲裁立法与实践广泛采纳,对此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章“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概述”。国外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萌发于上世纪50年代。在传统观念下采用由法院决定仲裁庭管辖权异议问题的作法,使得仲裁程序启动拖沓,耗费当事人时间和财力。德国高等法院在一次判决中承认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从而引发的争议,酝酿出了后来大胆突破传统观念的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新作法。由于这一新作法能延后司法的过早介入,推动仲裁程序有效高速运行,符合仲裁高效的理念,从而使得此模式迅速被许多国际仲裁机构学习、被国内立法采纳、被着名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吸收,最终形成国际仲裁实践所承认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国际立法与实践”。由于各自独特的仲裁发展历程、法律传统文化不一以及价值衡量着重点不同,世界各国的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立法与实践也各具特色,存在细节中互有差异的运行模式。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体现出折中式的立法特色,是最适合我国借鉴的模式。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采取了门卫式的仲裁机构初步审查模式,其所带来不能及时组成仲裁庭的消极影响是我国未来立法时应当警惕的地方。英国仲裁立法的严密性、法国仲裁立法的激进性、荷兰仲裁立法的创新性体现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在不同国家各具特色的发展,我国要抓住后发优势,应当吸收融合借鉴这些国家的仲裁实践经验和先进的立法制度。第叁章“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运行于我国的困境”。受我国仲裁发展历程、法律传统、文化背景以及立法者的价值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充满中国特色的仲裁管辖权异议处理方式备受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院介入仲裁管辖权异议纠纷的时机选择容易被恶意当事人利用,使得仲裁程序迟迟未能启动,以及仲裁机构有权审查仲裁管辖权异议问题导致仲裁庭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仲裁管辖权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使得当事人的意愿未能受到尊重,仲裁效率低下,仲裁庭独立性被削减,造成国内仲裁行业发展难以与国际接轨。第四章“完善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建议”。借鉴国际先进制度的立法经验,尝试着提出关于仲裁庭、仲裁机构以及法院之间权力分配的建设性意见。有效方法是修改不适应仲裁发展现状的1995年仲裁法,在立法层面上全面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厘清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合适的职能分工,从而防止一方当事人有意地延误仲裁程序,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高效价值不被损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7)
周清华[9](2015)在《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勃兴与我国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对自裁管辖权原则的评介入手,分析了自裁管辖权原则尤其是自裁管辖原则的消极效力意义与最新发展,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自裁管辖权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就仲裁庭与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分配提出建议,建议将有关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和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与其他反对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争议,包括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可仲裁性的争议区分开来。前一种类型的争议应赋予仲裁庭和法院并存的管辖权,而后一种争议应赋予仲裁庭优先的管辖权。(本文来源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期刊2015-10-16)
李颖[10](2015)在《试述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重要原则之一,被广泛认可和应用于国际国内仲裁立法的实践中,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该原则并未得到完全的采纳,本文试从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理论依据出发,讨论我国仲裁立法的实践,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21期)
自裁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裁管辖权原则是指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仲裁中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但人民法院有权确认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根基是否存在,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本文通过探讨仲裁庭管辖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终局性进行讨论,最后针对我国如何处理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提出立法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裁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覃雪玲.论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与越南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J].法制与经济.2019
[2].李伶蹊.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J].智富时代.2018
[3].张玉卿.试论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的现状与中国的改进[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
[4].陈挚.论对自裁管辖权司法审查最新发展[J].仲裁研究.2017
[5].陈磊,何国辉.论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运行之困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6].陈磊,何国辉.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之完善建议[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7
[7].朱科.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J].中国律师.2016
[8].何国辉.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D].西南政法大学.2016
[9].周清华.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勃兴与我国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反思[C].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2015
[10].李颖.试述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J].商.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