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远古时代人类就试图通过各种方法来甄别谎言,辨别真伪。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古代的测谎方式带有很强的主观主义色彩,随着生产力水平地提高,近现代的测谎技术得到了质的飞跃,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大为提高。从古代的主观主义测谎方式到近现代通过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相结合的测谎方式,人类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岁月。随着测谎技术准确率的提高,人类开始探索如何利用测谎技术来侦破案件。现在,测谎技术被越来越多地国家和地区所运用,并且其适用的领域也在进一步扩大。但是随着测谎技术被广泛的运用,特别是其在刑事侦查,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测谎技术也受到了越来越来的质疑。测谎技术是否能够在侦查中被运用,测谎结论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测谎技术能否被用于侦查,如何规范测谎技术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测谎结论的证据力和证明能力,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测慌结论的运用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有些国家,例如我国,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运用在理论与实践中甚至出现了严重的脱节。这些情况的存在使我国的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运用得不到法律依据,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法治的权威。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在分析比较了国外的情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测谎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及如何规范其在侦查中的运用,从而保障人权,实现公正、公平的法律价值。研究测谎结论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对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进行归类,规范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希望能够使我国的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运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统一。使得测谎技术能够更好地为我国地侦查工作和刑事诉讼工作服务。以期抛砖引玉,得到更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