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科技数字化的迅猛发展,原有知识产权著作权立法已不能给予著作权人以充分的法律保护。为顺应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两个“互联网条约”确立了著作权人的“向公众传播权。随后,美国、欧盟等国家均采用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各自国内法上对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隐含式”立法模式、以日本和欧盟为代表的“新增式”立法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重组式”立法模式。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首次提出并创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概念,属于“新增式”立法模式。对于如何实施这项权利,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相关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施提供了一些具体可行的措施。本文采用历史考察、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全文分为四部分,简要分述如下第一部分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义、特征及其立法简要介绍。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义,并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随后介绍了国际、国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包括隐含式、重组式和新增式。我国采用了新增式立法模式。第二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理论分析。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然后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而言,主要对网络出现后产生的新型作品,如网页,在线交互数据库等进行了探讨;最后,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论述,主张上载权、网络公开展览权、下载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内容,同时也是其各项子权利。第三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分析了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法理依据,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方式上,存在着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归责、免责和披露义务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