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第三次缔约国大会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三个主要灵活机制之一。由于CDM主要是为了让附件Ⅰ国家能够灵活有效的实行减排,同时又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促进可持续发展,并采取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并基于此目的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实施减排项目,并通过这些项目进行“经核证的减排”的交易。因而又被认为是《京都议定书》最重要的机制,同时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为密切。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从CDM中得到了发达国家大量的减排项目,获得了难得的商业机会。所以清洁发展机制对于中国而言,不仅有助于我国气候环境的改善,还为我国吸引外资加速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为了更好的利用这一机制,在法律上对其有深入透彻的了解就尤为必要。这对于帮助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对于完善我国实施CDM法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大致交待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本文结构。结论部分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正文由五部分组成:首先对CDM机制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我们追根溯源,了解其发展及历史演进。第一部分的第一节是对CDM的一般理论的概述。从CDM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含义入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制定成为后来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所以文章从《公约》开始进行探讨。随后在第二节里对沿袭和发展《公约》精神和内容的《京都议定书》进行和介绍和分析。在这一节里,引出了《议定书》非常重要的一个机制——CDM机制。接下来对CDM的定义和其交易的实现及CDM在后《议定书》时代通过巴厘岛路线图获得的新发展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第一部分的第二节里,主要介绍了CDM的几大特点,即以项目为基础的特点、CDM支持体系建立的独特性和CDM交易市场的独特性的特点。在第三节里,主要论述CDM市场的形成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在CDM形成的理论基础的分析中,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入手分别进行分析论证。在对中国的影响的分析中,又主要从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利益的多层面进行衡量和评估。第二部分分析和论述CDM交易主体。由于CDM交易受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管制,交易的主体分为国家层面和项目层面两个层面。且在项目层面上,又由于CDM交易不同于一般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国际和国内审批两个特别程序。因此交易的主体中除了实施方、其他参与方还有行政主管机关。在第一节里,主要以这种分类为基础对主体进行考察和分析。第二节讨论的问题是中国CDM交易主体中卖方企业关心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第三部分为CDM交易客体。在进入讨论CDM交易的客体的法律问题之前,必须先对CDM交易项目的周期有一个认识和了解。第一节首先对CDM交易的项目周期作简单的介绍。区分为一个标准的项目周期和我国法律上具体的特别规定进行分别论述。第二节进入讨论CDM交易项目法律规制。在国际法上为CDM项目规则制定了一些标准。我国现行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在这一节里,从国际法层面和国内法层面分别作了阐释。第三节对CDM交易项目标准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解和评议。其中对于CERs的甄别、额外性的论证以及CERs交易价格这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最后在本部分第四节中,综合上述分析,对中国企业应对策略提出了几点参考意见。第四部分的内容是CDM交易合同。CDM交易的目的是买卖双方对于核证减排量的购买,因此这一购买协议其实是CMD交易的关键。国际上进行的减排量购买采用的协议文本主要是参照“国际排放交易协会”制定的合同范本“减排购买协议”。第一节“CDM交易购买合同范本条款分析”中对合同标的的确定、合同当事方的权利、CERs的权利转移、CERs的交付义务、CERs数量条款、对交付不足的约定、价格条款、相关费用的处理、文件及信息传递的相关条款、责任与赔偿条款、免责条款、争议解决与法律选择条款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二节主要分析了CDM交易的风险及控制问题。在这一节里,主要又分为三个小节对风险控制进行阐释:风险的识别、风险结构和风险的控制。第五部分中国完善CDM交易法律环境的问题与对策主要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中国CDM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中分别从三个小节,第一小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不完善。第二小节CDM交易法律环境规制不完善。第三小节应对节能减排压力的法律制度缺位。在第二节中,又针对上述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期为完善中国的CDM交易法律环境贡献一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