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产业升级、社会的信息化和产品的差异化,经济发展越来越高度依赖于各种各样的创意,现实生活的需要成为创意法律保护的最直接动力。创意使得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都可能获得经济竞争优势,也使得作为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竞争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为更大发挥创意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需要配套的硬件设施、创意人才、法律政策等软环境的全方位联动。其中,法律能否对创意进行的恰当界定、能否为创意提供充足的事后救济,直接关系到创意提供者的创作积极性以及创意对经济的拉动力度。本文首先解析了创意的基本内涵,指出创意是指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初步性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成果享有的合法利益;其次以创意产业为例文章介绍了创意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用价值,进而文章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介绍了创意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的创意法律保护的实践,评介了美国保护创意的几种途径:分别是产权的保护方法、明示合同、默示合同保密关系、准合同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最后一章,文章介绍了国内学者对创意法律保护的研究现状,并介绍“女子十二乐坊”这一典型的创意案例,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当事人通常以侵犯著作权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诉讼。最后,文章重点分析了在我国的国情下,法院应该采取的创意案件审判的基本思路,并特别指出在该思路下,创意获得法律保护不需要像美国那样以“新颖性与具体性”为前提。最后文章从法律适用与法律制度两方面探讨了我国创意法律保护体系,力求建构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意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