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会作为民间经济合作互助组织,在东方社会特别是我国流传久远,具有非常浓厚的资金互助色彩,就其本质而言是合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行为,成员之间通过互相提供信贷,满足彼此之间的信贷需求,弥补了正式金融机构信贷供给的不足,同时又可以满足低收入者储蓄的要求。由于合会的乡土性特征,它天然排斥权势操纵,但凭借其固有的运作模式和内部排斥机制,虽然在我国大陆地区历经数次“变故”,仍禁而不止,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的自主创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然而,我国法律至今未明确合会的法律地位,使得合会不为我国法律所保护,这在相当程度上与合会的现实发展状况不符,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另外,由于合会的体制外发展,其高风险性又不容忽视,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本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制合会的先进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对应如何对我国合会进行法律规制进行了初步了研究。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合会概述。本章对合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性质,以及合会的运作模式和功能进行了相应的厘清。第二章:合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从历史的角度对中国合会的产生及发展做了介绍,并着重梳理大陆地区合会的发展历程,最后分析了合会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三章:合会法律规制的比较。本章从国外和国内分别介绍了合会不同的法律规制体例,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在调整和规范合会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第四章:我国合会法律规制体系的建构。本章对合会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加以探讨,指出在法律规制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最后笔者提出了合会法律规制的具体原则以及规制过程中的相关配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