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不仅担负着社会融资、投资结算的重任,而且渗透到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担当着公众储蓄的保管者、信用的创造者以及清算体系的运营者等角色,连接着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然而商业银行又是高负债经营风险的企业,一部银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银行危机史,银行如果陷入危机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甚至危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完善银行危机处理机制便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接管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问题商业银行的一种有效方法,是一种介于救助和重组之间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措施。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满足法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程序强行介入,依法接受该商业银行原管理层的权力以及享有法律赋予的其他额外权力,全面负责该商业银行的运营管理,以帮助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的接管为核心,目的是通过对问题银行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恢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对商业银行接管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接管的标准、接管的机构、接管的措施、接管的程序等内容。接管的标准主要有概括主义模式和列举主义模式;接管措施主要有特别资金援助、兼并和购买处置交易等;接管的程序、期限等也有相关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接管制度主要规定在《商业银行法》64-68条。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方面,商业银行接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以行政力量为主导,随意性极大,透明度不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接管的规定设计过于简略,空白点多,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操作难度大。后者具体表现为:一是商业银行接管标准过于笼统;二是商业银行接管人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没有真正意义的接管人制度;三是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接管的救助措施;四是尚未对商业银行接管申请人及接管程序作出规定。鉴于此,笔者从明确我国商业银行的接管标准、健全我国商业银行接管人制度、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接管期间的救助措施、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接管程序以及设立我国商业银行接管申请人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构想和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