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备案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的基础性课题,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备相当的实践价值。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备案制度的研究成果并不丰硕,尚未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给行政备案制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备案的定义、定性、分类,以及行政备案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做一个较为系统的梳理。又鉴于在行政体系内的对内行政备案与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备案相比,后者是基本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备案关系,因此,本论文所研究的行政备案,重点围绕调整外部行政关系的狭义行政备案展开。论文主要采用词义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考察法来研究行政备案制度。通过资料整理和研究,将行政备案定义归纳为:行政备案是指行政主管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形式审查报备资料,对合法的申请进行备案,并将该资料存档以备事后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明确行政备案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是一个讲求形式审查和程序正义的行政法律行为。在行政备案分类方面,根据行政相对人是否必须去行政备案机关就相关行政管理事宜进行备案,以及事先是否进行行政备案对未来行政相对人能否获得行政主体的主动保护产生影响,可以将行政备案分为强制型备案和任意型备案两种。根据行政机关在备案中所起的作用,和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的影响强度,可以将行政备案分成确认型行政备案与审批型行政备案。根据行政备案的成立是否以需要行政主体作出备案的决定,可以将行政备案分为作为行政备案和不作为行政备案。根据行政机关是否收取办理成本费用或免收费用,还是除成本费外还收取适当的行政管理服务费,将行政备案分为免费行政备案与收费行政备案。行政备案的价值在于,对于行政主体需要监管,但又不宜强势介入的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备案的方式实现有效的事后监督。行政备案有公示作用,有信息披露和保护公众利益的双重作用,有事后监督和提供相应救济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廉政政府的推进,很多行政管理事项正在由行政许可制向行政备案制转变,如何加强我国行政备案体制建设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可以通过统一行政备案性质、完善行政备案的法律法规、建立明确的行政备案救济机制来推动我国行政备案制度的成熟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