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建国以来,全国先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了百余次的治理运动,从法学视野来看,这种治理运动体现为运动式执法。尽管运动式执法广泛动员、不惜代价,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决心应对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但其因事、因时、因地的选择性执法策略与强大权力资源支撑下的反法治冲动,不但未获得人们的道德认同,反而使得本不理想的法治状况呈现一片乱象。关于运动式执法现象,学术界在批评的同时,往往会以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为其做正当性辩护,认为“转型社会”的特殊性使运动式执法成为应时之需,这与执法者在面对质疑的同时频繁开展运动式执法的说辞相吻合。“转型社会”这一名词便不可避免地作为一种口实而被当局者与学者拿来推卸责任与说明问题。本文承认转型社会的特殊性,但是在对运动式执法成因进行深入考察之后,认为“转型社会”并非运动式执法存在的空间,而是运动式执法进行制度矫正的契机,因为不管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均可以“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运动式执法现象的介绍。第二部分从运动式执法破坏了法的确定性、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转嫁了执法者的责任、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四方面来论述运动式执法的消极意义。第三部分主要从我国权力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缺失、转型社会特殊性三方面考察了运动式执法的成因。第四部分则从权利观念的培养、政策法律化及程序规范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进而达到消解运动式执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