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国外也有人曾说过:“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之类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的产物。”死亡和税收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遗产税。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1通常表现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从实践来看,由于遗产税的纳税人都是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因此,遗产税也称为富人税或罗宾汉税。由于遗产税具有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具有劫富济贫、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差距悬殊,具有完善税制的功能,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也为社会稳定做出了不小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民间财富急剧增加。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改革开放之初( 1978年)的3624.1亿元人民币,发展到2006年的209407亿元人民币,增加了50多倍。2但我国人民的财产增长水平并不平衡,表现为一方面是财富的集中,另一方面却是基本生活的极度贫困。在我国现阶段,贫富悬殊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两极分化越来越大,根据2006年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我国基尼系数逼近0.47,已超过国际公认0.4的预警线,并且预测如果保持当前的收入差距和增长不平衡的趋势,我国基尼系数有可能在2020年上升到0.474,这种贫富差距甚至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一些富人生活奢靡浪费导致社会仇富情绪严重,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报纸上有时也能看见某某富翁被灭门的报道,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势必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我国政府当然也注意到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一直在寻找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办法。早在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就提到了开征遗产税。之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3这就为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在现阶段,一方面,我国学者对我国现在是否开征遗产税还没有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社会贫富差距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中必然出现的现象,是经济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势必降低效率,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宜开征遗产税。认为我国现阶段应该开征遗产税的学者认为,如果不能正视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并给予及时解决,必将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调节贫富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应该同时进行。另一方面,我国学者对遗产税的理论研究不足,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具体制度设计不够,对与遗产税配套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深入的讨论。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应的理论回应,以期完善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理论。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四章和结论三部分:导论部分首先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悬殊导致的社会矛盾出发,提出建立和谐社会必须解决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遗产税在国外作为一种成熟的税种,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正好能够解决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矛盾,由此提出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由此引出了本文研究主题——我国遗产税立法。其次,导论部分介绍本文研究的几个方面,即在借鉴世界其它国家遗产税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以我国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遗产税主要课税要件的设定和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现存问题为核心进行重点论述。导论部分最后提出研究目的,即通过对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拟通过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探讨,使我国开征遗产税具有现实操作意义。依照著文惯例,本部分还对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逻辑思路以及相关文献综述及评析等做了交代。正文主体的第一章是对遗产税基本问题的理论阐释。该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首先介绍了遗产税的含义、性质及其特征。第二节,介绍遗产税的起源及其发展历史,并介绍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历史及其发展现状。第三节,探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笔者从学者们对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之争入手,分别分析了支持方和反对方的意见,同时通过对我国与国外的经济、文化、法律背景的比较,对反对方的意见进行一定的反驳,提出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正文主体的第二章是对国外遗产税的制度进行比较。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介绍国外几种主要的制度类型,即对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各自的优缺点;第二章,首先介绍外国各国对于遗产税避税问题的解决,即国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然后对赠与税的主要制度类型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其各自的优缺点。第三节,主要对现行开征遗产税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征收情况进行介绍,分析各国和地区税制的共同之处和独特之处,拟对后文中我国遗产税具体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依据。正文主体的第三章是遗产税开征的理论依据。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遗产税开征的理论依据及开征遗产税的各种学说,为遗产税奠定理论基础;第二节,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指导思想,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遗产税立法应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第三节,介绍我国开征遗产税所要遵循的特殊原则。正文主体的第四章是提出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本章为全文的重点,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结合现阶段我们人民的纳税观念薄弱和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的国情,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应该选择总遗产税制的模式;第二节,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课税要件进行探讨,其中包括纳税主体、征纳对象、课税依据和税率选择等问题的探讨;第三节,分析我国遗产税开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面临的问题包括国家缺乏对个人财产的有效把握、缺乏对死亡人口的及时监控和个人的避税行为等,笔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达到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意义。文章的最后部分是结论,结论对全文的论述和核心思想做了简短的总结。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通过总结和概括其他学者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必要性的讨论,深入比较我国与国外征收遗产税的经济背景、社会背景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从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出发,得出一些新的看法。通过介绍遗产税的基础理论观点,运用法理学的知识,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所应采纳的价值取向和应遵循的原则。通过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缺乏相应制度的分析,提出建立健全这些制度的具体设计,如在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机制的讨论中,提出了一些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具体制度安排。当然,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一个阶段性结论,许多观点尚不成熟,理论深度和逻辑结构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同时这也将是笔者在今后的学习中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