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过劳死”事件频繁发生,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在这些事件中过劳而死的劳动者基本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也使得用人单位更加肆无忌惮地增加劳动者工作强度与工作时长。“过劳死”的界定最早出现在日本经济繁荣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其在社会医学范畴和法律范畴对“过劳死”都有严格的界定。但在我国并没有相关领域界定“过劳死”。笔者界定“过劳死”为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要求劳动者长时间工作,并且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强度,使得劳累积累,导致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等器官疾病急性发作,并死亡的一种特有的工伤现象。此外,在救济上,虽然我国的工伤制度不包括“过劳死”,但是通过分析工伤的定义与“过劳死”的特征,不难看出,“过劳死”应该纳入工伤制度,并且可以适用工伤制度的认定程序以及归责原则。特别是在现有的劳动相关部门设置专门的鉴定“过劳死”的医生小组,使得鉴定更科学可信。过度劳动不仅会损害劳动者个人的身体健康,对他的家庭也带来经济与感情上的冲击;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过度劳动会降低工作质量,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对于国家和社会,过度劳动损耗人力资源,延缓经济发展,浪费社会资源和财富。正因为过劳或“过劳死”正影响社会良性发展,法律规制“过劳死”才显得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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