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伴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房地产业历经30多年的风风雨雨,并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但由于起步晚发展急促,我国房地产市场正显现出一系列损害民生、危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及行为,这也是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结构密切相关的。特定区域范围的我国房地产市场具有较高程度的寡头垄断特性,垄断市场内的限制竞争行为势必会带来负面的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效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如土地一级市场上政府垄断土地征购权、土地出让权,二级增量房市场上房地产企业间以价格联盟、价格跟随的形式来共同固定房地产产品价格及控制产品销售数量,另外还有房地产企业滥用其享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高价、垄断信息甚至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通过反垄断法所特有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来对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适用分析可知,对于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行为,排除政府相关利益部门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建立有效的土地竞争市场才是打破垄断的关键;而房地产企业间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因其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生活,阻碍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故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其实施坚决的规制;最后在对房地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可以考虑以企业评价机制及市场监测制度作为行政处罚手段的有效补充,另外,应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引入宽恕制度以尽快尽可能地补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而企业则应该增加相应的违法行为刑事责任承担,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行为。当高房价、基本民生保障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便显得尤为重要,而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成效能否显著,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打破垄断、促进有效竞争,而不是在短期政策调控的层面寻找答案。所以将《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应用到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反垄断工作中来是非常有实践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