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清代律、例并行的格局是中华法系的最后形态。律、例体系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思维模式和习惯,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近代以来,中国走上近代化道路,中华法系解体,旧的律、例被彻底废止。西方的先进制度、文化被移植和借鉴过来,成为建立新制度的基础。新的制度和文化固然可以移风易俗,但律、例关系所体现的内在的民族性及其对中国人潜在的影响不可忽视,这也是现代法律缺乏民族认同、“和社会不适合,和历史不联接”的症结所在。因此,对律、例及其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了解传统精神对现代的潜在影响,对解决现代法律的民族认同问题很有意义。研究方法:以清代法典、律学著作、司法档案等丰富史料为研究依据,结合了古代的社会背景与思想基础,采用表达与实践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与古文字考辨等方法对清代律、例进行综合性研究。引言:介绍了当前学界对律、例及其关系的认识,阐述了律、例关系的研究价值。第一部分:从古代文字起源的考辨出发,考察了律、例的起源和发展;对于古代律、例的性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第二部分:着重阐释了清代律、例存在的社会背景和思想基础,这对于认识清代律、例关系所体现的内在的民族性是必要的。第三部分:介绍了清代律、例的制定。通过介绍清代的律的制定过程,可以进一步认识清律对明律的继承、清律的不可动摇的权威以及不能因时而变的僵化性;清代的例种类繁多,直接来源于司法实践,清例的制定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变化,弥补了清律的漏洞。第四部分:从官方表达角度论述了清代律、例关系。清代律、例关系的官方表达不外乎“律者万世之常经,例者一时之权宜”,总体来讲突出了皇权对司法的控制。第五部分:分析了清代实践中律、例关系。清代司法实践中的律、例关系相当复杂,主要体现为一动一静的形态。其中,律一成不变,例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活跃的因素。律、例在对民间习惯的取舍上有一定的区别。另外,本文指出了清代所谓“以例破律”问题的认识上的错误。第六部分:揭示了清代律、例关系的本质,并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清代律、例关系对现代法制的意义。一方面清代律、例“立法活动司法化、司法活动行政化”对现代法制的消极影响不可忽视,另一方面清代律、例善于利用和改造民间习惯获取社会认同、实现社会控制的做法对当今立法具有现实意义。结论部分:第一,清代的律是带有浓厚习惯法色彩的制定法;第二,清代的例是顺应社会发展、介于断案实践与制定法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的法律形式;第三,清代律、例关系以“经权之辨”为理论基础,律的稳定体现皇权威严和法律基本精神,例的相对灵活更贴近和顺应社会变化,二者通过对民风习惯的取舍与引导来获取社会认同的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