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经济体制下,高校自主权的内涵(包括法律性质、内容、程度、范围)都有所不同。在我国转型过程中,高等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发生了深刻变化,高校的法律地位也发生了重大转变。随着高校法律地位的变化,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从过去的单纯公权力转变为既包括“公权力”、又包括“私权利”的混合权力(利)。为了使高校自主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力(利)都得到合理、合法的行使,同时也为了使这些权力(利)不被滥用,在高校自主权的行使过程中,针对其不同的成分,应采取不同的原则、方式和手段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这样才能既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国家教育权的顺利实施,又保证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本文共有六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研究内容:第一部分是导论,提出并讨论“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及规限要求”命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关于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及研究现状;明确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目标、方法和思路及可能的创新和不足。高校的社会定位是研究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的前提与关键,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高校面临的社会定位困境,运用第三部门理论中的三元分析框架,通过对高校“学者行会”性质的分析、转型时期高校运行机制的转变、高等教育功能的拓展和对高等教育产品属性的重新界定,重新描述高校的社会定位。第三部分主要从高校自主权的权力(利)性质、范围、内容、行使主体等方面界定高校自主权的涵义,理清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及与不同社会经济体制的关系,以及当前时期高校自主权的具体内容。第四部分在“第三部门”社会定位的基础上,对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与第三部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对应的“公权力”、“私权利”、“社会权力”的不同性质特征,然后从高校自主权的构成和高校自主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的角度,论证高校自主权所具有的混合权力(利)性质,其法律性质的主要特征是社会权力;并从高校职能划分的角度,把高校自主权划分为教育教学自主权、科研自主权和服务社会自主权,指出三者的法律性质存在着一定差异。第五部分在“高校自主权混合权力(利)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性质的高校自主权,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规限要求。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