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领域,弱势群体的含义也不相同。教育弱势群体指由于缺乏发展机会、竞争能力而造成社会经济地位低下,从而影响其或其子女公平受教育权的实然化,进而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群体。在我国的现阶段,弱势群体尚未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如何保障这些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法律上说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三个层面进行制度的建构。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弱势群体的概念及其受教育权问题进行界定和厘定。通过分析学者关于弱势群体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山头”的概念、时代的概念、政治的概念。教育弱势群体指由于缺乏发展机会、竞争能力而造成社会经济地位低下,从而影响其或其子女公平受教育权的实然化,进而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群体。弱势群体所受的教育权指的是平等受教育权、平民受教育权和广泛的受教育权。大量存在的贫困的弱势群体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而教育是缩小贫富差距、改善社会结构的有效方式。让所有弱势群体平等地接受教育,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体现。第二部分详论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现状,并对现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弱势群体因家庭经济困难、城乡二元化的教育管理制度、地方土政策和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等原因,还不能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因教育投资与未来收益之间存在很大的风险、城乡二元制、高考招生中的腐败等原因,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处境尴尬;但由于近年来国家重视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的就业情况比较乐观等原因,弱势群体主观上愿意接受职业教育,并且接受职业教育的情况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当前社会教育环境中,应当鼓励弱势群体接受职业教育,以满足社会需要和弱势群体就业需要。第三部分从立法、行政、司法层面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保障问题进行了阐述。目前的教育法律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救济渠道不畅。因此应当完善教育基本法、制定普通高等中学教育法、强化职业教育立法、制定教育经费法和学生法,从法律层面保护弱势群体受平等教育问题。应采取改革户籍制度和教育投入制度,平衡教育资源,改变人们人才观等行政措施,鼓励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使弱势群体能够在享受平等教育的基础上,尽快摆脱弱势地位;应完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的途径,使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得以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