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如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成为现代经济和商业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必备工具,并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越来越多的交易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以及通称为电子商务的其他通讯方式进行,交易量及增长速度均十分惊人。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凭借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而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它在给众商家提供扩大市场的契机,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巨大的挑战,不但使现阶段出现的围绕电子商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同时也使知识产权法学研究面临新的课题。随着网上交易量的增长,虚拟世界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现实中常见的商标侵权问题也开始在网络中出现。然而,由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存在诸多差异,许多问题是不能照搬现行立法来解决的。从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易趣商标侵权案到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再到美国珠宝商蒂凡尼(Tiffany & Co)诉网上拍卖商eBay商标侵权案,都是上述矛盾在现阶段网络经济中不断突出的具体表现。本文从发生在我国的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易趣商标侵权案和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入手,围绕两案例体现的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商标间接侵权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本文首先探讨CTOC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的可归责性;接下来阐述商标间接侵权基本理论,进而在间接侵权理论指导下,研究现实世界商标间接侵权案例阐释商标侵权理论在现实世界中的运用及其发展;结合侵权法理论中的归责原则,从法理上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原则,以及认定中的具体标准。最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提出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及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