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法律的授权,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在某些法治国家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本文列举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这五个国家有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情况,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是指哪些法律主体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启动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如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以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启动模式选择是解决行政公益诉讼的首要问题。笔者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模式进行了考察,对两个法系在行政诉讼当事人适格制度及原告资格标准方面的演进做了法理思考,考虑到了中国法学界关于行政诉讼当事人适格制度及原告标准的发展现状,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和设计的过程中,应当赋予三类法律主体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并对三类法律主体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模式做出若干设计。其中,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其有责任和义务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某些种类的行政公益案件提起诉讼;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公民个人在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特定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这三类主体分别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中扮演不同角色,发挥不同作用,形成优势互补的格局,以此来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完善的启动机制,制约行政主体权力的行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