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中国开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公众的强烈愿望与要求。立法作为整个法治大厦的坚实基础和逻辑起点,社会生活的变迁必然渗透到立法制度、立法方式及立法主体的观念当中。地方立法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社会的多层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地方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成为可能,这是公民与国家互动的过程,是一个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地方立法中公众积极参与对于维护和增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地方立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引导、规范、促进、保障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体现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可以有效实现“程序正义”和“自然公正”,而且促进了立法过程的良性运作,有其强烈的现实必要性。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基本理论的分析,结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模式和途径,梳理了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历程和现状,阐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际问题所在,并指出了可以反思和引入开放式理论,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建构、完善和发展途径。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进行了地方立法的界定、公众参与的概念及其权利构成介绍,通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理基础考察,可以综观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了解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及现实必要性。第二部分探讨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常见的消极、自发、主动参与模式,随着公众参与在我国地方立法中主动参与的兴起,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途径需进一步拓展,因此依据地方立法活动的一般程序对立法准备阶段、从法案到法阶段及立法完善阶段的公众参与分别加以阐释。第三部分在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以湖北省为例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进行了实证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尽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其显现出逐步发展成熟的同时也暴露出公众参与积极性弱、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法案存在不足及公众参与渠道缺乏、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针对目前公众参与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其实际问题在于参与者的权力配置失衡,反思的结果是开放式理论可以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可依靠的、可实现的支持。第四部分在分析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公众参与权的构成,着重阐述了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建构中需采取权利充实、制度创新和完善及机制保障三个方面的措施。在权利充实方面需完善人大制度和选举制度、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在制度创新、完善方面可创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重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理性设计地方立法决策机制、引入立法回应和归责制度;在机制保障方面要推进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民旁听程序、建立参与遴选机制和加强立法技术支持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