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分析,认为我国由于受刑法泛化、刑法万能和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没有对非刑罚化运动给予足够关注,围绕“刑罚化”设置的处罚体系仍没有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性要求,并从未成年人自身特性、刑法谦抑性、刑法经济思想,刑罚观念的转变和对刑罚功能局限性的认识等方面,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化的理论依据。继而借鉴国外对于未成年犯罪尽量避免刑罚化的先进理念,以及转向处分、非管制性的社区方案等非监禁处置制度的有效做法,努力探索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化的途径。该途径包括:改革我国现行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制度,取消效果不佳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等措施,对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通过担保释放予以监督,吸收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的社区矫正、免刑、消除刑事污点等制度,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犯的“保安体系”:包括限制令、社区服务令、社区矫正、感化教育、扩大不起诉、司法转处、缓刑等的适用范围等,择善从长、变通改进,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是整个社会系统工程,是社会改革的一部分,强调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把传统监禁刑的适用减少到最低限度,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未成年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使刑事责任方法合理化、人道化与轻刑化,塑造未成年罪犯符合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进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促进顺利再社会化,最终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顽疾实现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