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宽恕,是一个道德心理学的命题。它作为一种个人的精神或修养在现实生活中一直被人提及乃至提倡。在“马家爵杀人案”中,在“邱兴华杀人案”中,我们的社会表现出怎样的一种态度?我们的司法机关又作出了怎样的一种决择?在“南京德国外商被杀案”中,被害人反对对加害人判处死刑之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又作出了一种怎样的选择?在此,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宽恕观念进行反思。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不缺乏宽恕,“慈悲为怀”也并不只佛教之语。我们所缺失的是对人们宽恕观念的唤醒。而本文正是在作出这样一种努力的尝试。本文把“宽恕”这个道德心理学命题与“被害人”这样一个法学命题进行结合,形成“被害人宽恕”这样一种法学理念。进而把被害人宽恕这样一种观念全面引入刑事法学领域,并以此为契机对我国的刑事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正或变革。本文共分为七大部分,共约三万二千余字。绪论:该部分对本文写作的动机、目的以及研究的范畴和方法作了简要的交待。第一部分:被害人概述。本部分分析了被害人一词提出的过程,并对被害人作了新的界定,指出被害人是指在特定犯罪中,由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加害结果所造成的物质、人身及精神等损失,而实际承受的确定对象。第二部分:被害人宽恕的一般性考察。本部分对被害人宽恕的词源、内涵、资格以及其本质作了较为细致的阐述。笔者认同恩莱特(Enright)的宽恕包括认知,情感和行为系统的观点,以及其从知、情、行三者的心理结构对宽恕做出界定。也同样认同宽恕的真正本质是:没有目的,没有预设的限度,无悔过等条件。同时,笔者提出任何人都有宽恕自己、宽恕他人、宽恕社会的权利;任何人也都有权利代表国家、社会、民族、团体表达宽恕的权利。第三部分:被害人宽恕的价值分析。在该部分中,笔者从犯罪论、刑罚论以及行刑学等三个角度对被害人宽恕的价值作了实质性地分析。从而得出在犯罪论中,被害人宽恕必然导致刑事法传统的国家——犯罪人二元化结构模式向刑事法的三元结构的转变。被害人宽恕在轻罪中可以排除其犯罪化,从而使得实践中一些疑难案件地顺利解决;在刑罚论中,被害人宽恕对量刑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从而可能实现刑罚轻缓化的刑罚目标;在行刑学中,被害人宽恕的引入对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等刑罚宽和性措施的提倡也具有一定的前提性价值。第四部分:我国被害人宽恕的现状及其反思。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件的考察,得出我国的司法实践并未摆脱传统报复主义的遗风,对被害人宽恕的可能性依然是完全采取排斥和封闭的态度。进而对被害人宽恕缺失作了相应地反思,并对缺失之后果作了相应地阐述,以此为契机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之一——在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的前提下,在我国刑事法中引入被害人宽恕。第五部分:引入被害人宽恕的刑事法变革。本部分同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是对前文提出的在我国刑事法中引入被害人宽恕之观点而导致的刑事法变革的具体论证。笔者分别从刑事法观念上和刑事法的具体运作制度上对被害人宽恕引入后的刑事法变革作了较为详细地论证。在本部分中,笔者颠覆性地提出了被害人宽恕可成为阻却犯罪事由;被害人宽恕应成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在公诉案件中,应当赋予被害人与检控机关同等地位的控诉权等观点。第六部分:余论。该部分也是本文的扩展部分,既是对前文的一种总结,也是对未来被害人宽恕发展的一种展望和期待。因为宽恕是一个道德心理学命题,被害人宽恕在我国也鲜有人研究,而由于笔者个人理论功底及能力所限,并不能对被害人宽恕这样一个法学和道德心理学结合形成的命题作出一个准确的定性,故而才有被害人宽恕是一种观念还是一种制度问题的疑惑,也算是一个期待更多方家进行系统研究的引子。其后,也是本文的最后一点中,笔者大胆地提出了把被害人宽恕系统化的观点,并作了相应的还不尽成熟的构想。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状况的设想,但理论先行于实践,才有益于对实践的指导和其自身的完善,同样这也许会对更多的后续研究者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