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理论研究

教唆未遂理论研究

论文摘要

教唆犯在制造犯罪的同时又制造了犯罪人,教唆犯既是犯意的挑起者又是犯罪的传播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教唆犯研究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教唆犯理论研究有助于充分认识教唆犯的犯罪机理,为打击教唆犯罪提供理论依据,进而有效地治理和预防犯罪。全文约3.5万字,共分四部分。一、教唆犯理论研究现状。本部分包括我国教唆犯理论沿革考察、外国教唆犯立法及理论沿革和我国教唆犯理论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三大内容。我国教唆犯现象始于奴隶社会,教唆犯立法始于封建社会,而近现代刑法中的教唆犯不断发展。外国古代刑法中的教唆犯与单纯的精神帮助犯和行为帮助犯构成共犯的三种类型。外国近现代刑法中的教唆犯又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为划分而对教唆犯研究存在差别。目前我国教唆犯理论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教唆犯性质基本问题、教唆犯构成要件问题、教唆犯的分类问题、教唆未遂问题、教唆犯立法问题等。二、教唆犯性质释义。本部分介绍与评析了关于教唆犯性质的七大主要理论学说,包括教唆犯的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的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二重性说、教唆犯彻底独立犯说、非独立共犯人说、不作为说和摒弃性质说。笔者认为,教唆犯性质的讨论首先必须在理论范围进行应然讨论,不能将立法规定用来反证其性质;其次,教唆犯的性质是教唆犯研究中的最基本问题,它的回答决定教唆犯相关问题的答案,不能以相关问题来反证其性质;再次,教唆犯性质始终是在共同犯罪范畴进行讨论。笔者赞成教唆犯独立性说,并提出五个论据进行支撑:(1)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二者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没有教唆犯就不可能出现被教唆人和被教唆人的犯罪,教唆犯通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来实现其犯意,被教唆人实施被教唆的罪使二者构成共同犯罪关系,并使犯罪产生实际侵害。(2)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和可罚性。教唆犯在教唆思想之下的教唆他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该行为可以被规定为犯罪,在犯罪性上具有主客观依据。此犯罪性不由被教唆者决定,也不受其是否接受教唆、实行犯罪而影响。(3)独立性说更能准确地涵盖打击范围。从属性说过分限制了教唆犯的成立与处罚,而独立性说考虑到了教唆犯自身的主客观方面,关注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和其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之从属性说更能准确涵盖打击范围。(4)文理上的从属性并不能证明性质上的从属性。文理上的从属性是指在规定教唆犯时在文字上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提及被教唆人或被教唆的犯罪。这种文理上的从属性完全不同于教唆犯共犯的从属性。(5)教唆犯独立性说不会导致主观归罪。教唆犯独立性说虽然更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仍然认为行为才是认定行为入主观内容的唯一根据。教唆犯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不属于主观归罪。三、教唆未遂问题研究。本部分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教唆犯未遂理论进行比较、评析:大陆法系共犯从属性理论否认教唆未遂、共犯独立性理论通过改变实行行为的概念论证教唆未遂;英美法系认为只要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犯罪的成立与被教唆人是否接受教唆、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无关,超越教唆未遂问题;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观点支持教唆未遂理论,二重性说从教唆犯是独立性与从属性的统一观点出发,认为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人的着手犯罪为转移,只要教唆犯故意以言词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教唆,就应视为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教唆未遂问题上,笔者持如下观点:(1)通说中所称的“教唆未遂”并不恰当。这种观点将教唆未遂认定为犯罪未遂,往往是忽略了未遂犯罪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特定法律含义,而用普通文意上的“着手实行犯罪”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是犯罪未遂。(2)在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下,教唆行为不是实行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所要求的行为的规定。(3)教唆未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未遂,而是一种在含混语境中对词语的使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是教唆未遂,称为教唆未成更准确。四、我国教唆犯立法解读。本部分重点对我国《刑法》第29条进行剖析,目前的通说观点认为,以教唆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标准,教唆犯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我国《刑法》第29条的两款分别是对两种类型的确认,第2款也是教唆未遂可罚性的法律依据。笔者对通说观点分析后认为:(1)当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成立共同犯罪,教唆犯为共犯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相对应为非共犯教唆犯。(2)共犯教唆犯是教唆犯的通常情况,研究教唆犯不能脱离共同犯罪范畴,但教唆犯属于共犯范畴并不等同于教唆犯必须在共犯基础之上成立。(3)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不是教唆犯成立条件的规定,而是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如何量刑的规定。(4)教唆他人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既包括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之间,也包括多个教唆人之间。(5)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不是教唆犯未遂可罚性的体现,教唆未成的处罚根据在于教唆犯的独立性与立法选择的结果。(6)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按照其所教唆的罪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引言
  • 一、教唆犯理论研究现状
  • (一) 我国教唆犯理论沿革考察
  • 1. 教唆犯现象始于奴隶社会
  • 2. 教唆犯立法始于封建社会
  • 3. 我国近现代刑法中的教唆犯
  • (二) 外国教唆犯立法及理论沿革
  • 1. 外国古代刑法中的教唆犯
  • 2. 外国近现代刑法中的教唆犯
  • (三) 我国教唆犯理论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教唆犯性质释义
  • (一) 教唆犯的共犯从属性说
  • 1. 教唆犯共犯从属性说的主要观点
  • 2. 学说评析
  • (二) 教唆犯的共犯独立性说
  • 1. 教唆犯共犯独立性说的主要观点
  • 2. 学说评析
  • (三) 教唆犯二重性说
  • 1. 教唆犯二重性说的主要观点
  • 2. 学说评析
  • (四) 其它学说
  • 1. 教唆犯彻底独立犯说
  • 2. 非独立共犯人说
  • 3. 不作为说
  • 4. 摒弃性质说
  • (五) 教唆犯性质为独立性的确认
  • 1. 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
  • 2. 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和可罚性
  • 3. 独立性说能更准确地涵盖打击范围
  • 4. 文理上的从属性并不能证明性质上的从属性
  • 5. 教唆犯独立性说不会导致主观归罪
  • 三、教唆未遂问题研究
  • (一) 三大法系关于教唆未遂问题的学说比较
  • 1. 大陆法系观点
  • 2. 英美法系观点
  • 3. 我国主要观点
  • (二) 作者对各种观点评析
  • 1. 大陆法系观点评析
  • 2. 英美法系观点评析
  • 3. 我国主要观点评析
  • (三) 笔者观点
  • 1. “着手实行犯罪”具有特定含义
  • 2. 教唆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 3. 教唆未遂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未遂
  • 四、我国教唆犯立法解读
  • (一) 对《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解读
  • 1. 通说观点
  • 2. 笔者解读
  • (二) 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解读
  • 1. 通说观点
  • 2. 笔者解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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