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已有30余年,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形式经历了很多变化。由于早期外资银行受到业务和地域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形式主要以分行和代表处为主,而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取消了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外资银行分行选择转制成法人银行。本文以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形式变化为研究主线,即代表处→分行→法人银行,首先分析在代表处基础上设立分行的外资银行的影响因素,其次分析外资银行在分行基础上设立法人银行的影响因素。文章采用Logit模型分析了142家外资银行选择在华分支机构形式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资产规模较小且母国外商直接投资较少的外资银行一般以代表处存在,而母国外商直接投资较大且资产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立营业性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客户跟随理论。在分行转制成为法人的研究表明,在华分支机构数目少且资产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分行倾向于选择继续以分行形式存在,而在华分支机构数目多且资产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分行选择转制成法人银行的可能性高,表明在华有零售业务趋向的外资银行选择转制成为法人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