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就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是否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责任是否倒置,法定刑是否偏低等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法律观念、司法实践等方面已暴露出严重的问题,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分子,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等重要作用。为真证实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图,解决已暴露的严重问题,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在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该罪进行全面的探讨和反思。本文除绪论外,分别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及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寺法存废之争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第一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本章主要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国外刑事立法、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变迁,并通过国内外刑事立法的比较,从而得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及解决。本章重点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创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如主体、证明责任、自首等问题,在评析诸种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和解决办法。第三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存废之争。本章主要讨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并肯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积极的立法价值。第四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本章重点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一方面以立法的形式提出我国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具体完善模式;另一方面从制度建设上提出建立健全相适应的各项配套制度,如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机制和监督制约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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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 立法完善论文; 制度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