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理论论文-王夏昊

法律论证理论论文-王夏昊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论证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公正,一般实践商谈,法律论证,法庭诉讼程序

法律论证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王夏昊[1](2018)在《司法公正概念的反思和重构——以法律论证理论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法学界关于司法公正概念的主流观点强调程序公正处于优先地位。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实践或规范性命题的证成是非理性的,另一方面又不能解决如何判断法律适用是不是正确的判断标准。商谈理论是关于实践理性的程序理论,认为实践或规范性命题在理性上是可证成的。法律商谈或论证是建立在一般理性实践商谈理论的基础之上的,是一般理性实践商谈的特殊情形。法律商谈或论证程序限制和限缩了一般理性实践商谈程序的商谈可能性空间,但是,它并不能保证商谈或论证结果是最终的、不可推翻的和唯一的。法庭诉讼程序在时间、社会和实质等方面对法律商谈或论证程序作出了限制和限缩,通过其结束争议和决断机制保证法律决定的最终性、不可推翻性和唯一性。这两种程序规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规则,各自具有独立性,它们对于法官做法律决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相互限制相互制约,共同保证合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决定得以产生。(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杨海曼[2](2018)在《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研究与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实现法律的正当性,人们一开始着眼于寻找普遍永恒的正义标准,但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困难却让人们陷入困境。于法律实践中,在回答何为正当性标准时,人们很容易就会陷入“明希豪森叁重困境”之中。阿列克西之法律论证理论提出以“主体间性”代替“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困难”,把“说理性”视作法律正义的标准以摆脱“明希豪森叁重困境”。规范性程序导向体现的是过程比结果更为优先的理论品行,通俗地说,只要是通过充分地论证,保证分析的过程是正当的,那就必须接受结果。将阿列克西之法律论证理论运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用以指导司法过程以及司法审判制度的改善,具有很大的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论证理论的背景和分类。背景部分旨在阐明该理论产生的原因;分类中主要引入了菲特丽斯叁分法的观点,分别介绍了逻辑路径、修辞路径、程序—对话路径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观点。第二部分为法律论证理论的理论展示和分析。普遍实践论辩理论是法律论证的基础,因此分为普遍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证两大部分进行论述。在普遍实践论辩部分介绍了其理论内容、缺陷;在法律论证中先从叁个角度(普遍实践论辩与法律论证的区别及联系、确定性与可证立性、发现与证立的二分)进行论述,意在阐明法律论证的重点及难点;接着介绍了法律论证的主体内容,即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第叁部分为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的贡献及缺陷。阿列克西之理论提出以降,受到了法律学术界的密切关注,成为理论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其中不乏对该理论的褒赞,但也存在很多质疑。在质疑部分,列举了学术界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质疑观点,并给出相应的评价。这些质疑有很多中肯的建议,但也存在着不少误读和误解;于是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该理论存在的真正缺陷。第四部分为法律论证理论的具体运用。在此,引入了热门案例——于欢案,运用具体案例的法院判决清晰明了地还原展开法律论证理论,以发现和指明在法律实践运用中会出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该理论的运用进路,以促进该理论更好地运用于法律实践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刘财存[3](2018)在《“彭宇案”的判决理由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内影响力强、争议大的案件中,“彭宇案”是非常典型的。尽管距离“彭宇案”事发近十一年,社会大众、专家学者仍对其不断评析,尤其是2010年“彭宇案”原告徐老太的去世和2011年的“小悦悦”与“许云鹤”案件,又一次引发了热点。追根溯源,“彭宇案”争议源于判决理由的说理难以让人信服,而判决理由说理的可接受性需要法律论证理论的支撑。但在学术界丰硕文献中仅有百分之五的文献在“彭宇案”中提及法律论证,详细分析的仅仅占不到千分之五(六篇)。在法律论证研究领域中,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是前沿理论,它提供一个完备的论证范式与论辩商谈程式。正是该理论在论辩环节将商谈概念引入,并在法律论证环节提供了详实的论述形式和论述规则。文章思路如下:“彭宇案”判决理由的不当论证产生了争议及影响,这表明了法律论证思维对于判决理由的重要性。所以本文通过描述-经验、逻辑-分析、规范-实践叁个纬度,运用法律理性论辩结合普遍实践论辩的论述规则和形式分析“彭宇案”判决理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判决推理进行详细分析,提炼了判决理由中论证的逻辑形式,对判决理由的各个推论仔细梳理、详细评价,寻找到不严谨、不正确的论述与其背后的审判思维。在这分析中,本文总结了审判道德争议、疑难案件的一般方法,并看到了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能够很好解决价值客观化与合理性的难题。本文结构如下:引言部分,简述了“彭宇案”判决理由与阿列克西间法律论证理论之间的相关性,以及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在中国司法裁判领域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第一部分,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彭宇案”的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为基础,阐述了“彭宇案”对于涉案人员以及案外的影响,点出不合理判决理由的危害,以及法律论证的不可或缺。第二部分,明确了在“彭宇案”的判决理由中合理运用法律论证的必要性,并指出了判决理由中不合理的论述形式。第叁部分,在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中整理出值得在审判中运用的论证形式和规则。第四部分,运用上述论证形式和规则分析了“彭宇案”的判决理由,对于分析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了一般性总结。结语部分,对文章创新、写作目的、观点、局限性作了简洁概括,并指出了进一步研究可能有的方向与方式。(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8-01-01)

陈肇新[4](2017)在《麦考密克法律论证理论视角下的辩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麦考密克法律论证理论,辩护人在法庭上陈述和建构案件事实能够为法官提供备选的演绎规则,从而推进司法裁判程序。该辩护行为及其事实性权威证成了辩护权,并形式化为法律条文,开示辩护权背后的社会压力。以此讨论辩护权的中国样态,关注法律条文之间的内在张力,描述辩护权救济渠道不畅、审辩冲突加剧等情形,揭示辩护权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冲突。借助外部性反思视角,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格局对辩护权运行的影响,最终明确辩护权的有效落实仰赖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地位平等、充分尊重权利的法律论辩。(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彭钰栋[5](2017)在《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明希豪森困境是指在论证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的论证前提,以至于产生一个无穷递归的论证模式。哲学家千百年来一直致力于论证终点的探寻,但终究无果。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力求通过断言式的论辩理论,让论证达到符合理性的要求从而完成证成。虽然其理论不能称之为摆脱了明希豪森困境而只能是达到了一种妥协式的论证,理论本身也受到了诸多的反驳,但其法哲学上的学术意义仍旧不可置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7期)

王夏昊[6](2017)在《德沃金司法裁判方案的重构与批判——以法律论证理论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德沃金认为司法裁判的本质是确定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法官论证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不仅涉及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特定社会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而且必须建构关于法律的整体或完整理论。这个司法裁判理论不能保证对原则以及法的范式的解释是理性的,因为它是一种独白式理论,以及关于法律命题的真理观是传统符合论的真理观。道德原则只能在得到按照理性商谈原则与规则所构建的立法程序的确认后方可成为法律原则。被证成为有效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导出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要再次经过理性商谈或论证。(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7年03期)

王彬[7](2017)在《再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以法律论证理论为分析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渊源的二分法影响了学界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在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上,存在事实拘束力与法律拘束力的二元划分,但是,这并不符合域外的判例实践。以法律论证理论为分析路径,判例的效力问题并非有无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强度来自于法律论证的权威理由和实质理由,来自于具体法律论证中权威性论证和正确性论证的关系。以法律论证理论重新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应当对传统法源理论进行反思性重构。(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7年02期)

杨洪[8](2016)在《司法论证的逻辑结构与可能——以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分为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两部分,这两部分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联系的,内部证成的合理性需要外部证成来保障,外部证成又必然涉及到内部证成,且二者都需要能够被重构为逻辑上正确的过程。做出司法裁判时,只要分析过程是正确的,就必须接受结论,论证理论的细密严谨的论证过程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做出司法裁判的形式合理性。因此虽然依据论证理论无法实现绝对的确定性,但它已经走在摆脱"明希豪森困境"的路上。(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韩振文[9](2015)在《论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以法律论证理论的分析为例证》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它服务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方能彰显其应用性品格。反思自身的研究创作历程,认识到具有问题意识,在此指引下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获取经验材料,并发挥实践理性能力从经验材料中总结归纳出理论,然后尝试运用此理论去解决现实问题,才能写出真文章。问题意识确立后,进而采用一定的路径方法实现问题目标的解答。通过对法律论证理论的考察,能在某种程度上印证实际问题意识对法学研究的建构性意义,而且可审视达致当事人接受裁决结论的法律方法应用效能。(本文来源于《湖州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蒲海曼[10](2015)在《语用论辩理论视野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弗兰斯·凡·爱默伦和罗勃·荷罗顿道斯特教授创立的语用论辩理论是建立在语用学的基础上,遵守自身语言应用的原则,用言语行为理论来分析论辩中言语的使用,对论辩中采用的各种论证图式进行批评性检验,试图通过理想的批评性讨论模式来真正消除论辩主体之间的意见分歧。论辩广泛存在于多个领域或多种语境下,司法审判活动实际上就是在一个特殊语境下的论辩过程,该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论证是多方参与,集逻辑、修辞和论辩功能于一身的活动。而本文正是在语用论辩理论的基础上,从论辩的语用性和批评性两个方面对这种法律论证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分为叁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重点论述语用论辩中的相关理论知识。主要包括该论辩理论采用的论辩观,即论辩的定义、出发点和合理性问题。而后从批评性论辩的角度论述在该种论辩中为了解决意见分歧所需进行的批评阶段,所需遵守的批评性讨论规则以及对所采用的论辩图式所需要回答的批评性问题。最后从语用性论辩的角度论述在该种论辩中说话即意味着实施某种行为,论辩主体应遵守言语使用的原则和规则避免产生谬误,同时采用语用最大值的方法对未表达前提进行重建,构建出完整的论辩。第二部分简述多种法律论证的模式,从形式化和非形式化两个方面对多种法律论证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而后提出一种广义的法律论证模式,即法律论证应当是形式化和非形式化相结合,过程、程序和结果相统一,起诉方、应诉方和审判方均在进行的活动。第叁部分阐述语用论辩理论的相关知识在法律论证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从批评性论辩和语用性论辩两个角度对法律论证活动进行剖析,同时指明在具体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多个阶段,语用论辩理论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可以帮助提高庭审效率,促使诉讼当事人和法官进行理性法律论证行为,从而有利于公正司法裁判的产生。(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法律论证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实现法律的正当性,人们一开始着眼于寻找普遍永恒的正义标准,但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困难却让人们陷入困境。于法律实践中,在回答何为正当性标准时,人们很容易就会陷入“明希豪森叁重困境”之中。阿列克西之法律论证理论提出以“主体间性”代替“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困难”,把“说理性”视作法律正义的标准以摆脱“明希豪森叁重困境”。规范性程序导向体现的是过程比结果更为优先的理论品行,通俗地说,只要是通过充分地论证,保证分析的过程是正当的,那就必须接受结果。将阿列克西之法律论证理论运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用以指导司法过程以及司法审判制度的改善,具有很大的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论证理论的背景和分类。背景部分旨在阐明该理论产生的原因;分类中主要引入了菲特丽斯叁分法的观点,分别介绍了逻辑路径、修辞路径、程序—对话路径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观点。第二部分为法律论证理论的理论展示和分析。普遍实践论辩理论是法律论证的基础,因此分为普遍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证两大部分进行论述。在普遍实践论辩部分介绍了其理论内容、缺陷;在法律论证中先从叁个角度(普遍实践论辩与法律论证的区别及联系、确定性与可证立性、发现与证立的二分)进行论述,意在阐明法律论证的重点及难点;接着介绍了法律论证的主体内容,即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第叁部分为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的贡献及缺陷。阿列克西之理论提出以降,受到了法律学术界的密切关注,成为理论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其中不乏对该理论的褒赞,但也存在很多质疑。在质疑部分,列举了学术界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质疑观点,并给出相应的评价。这些质疑有很多中肯的建议,但也存在着不少误读和误解;于是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该理论存在的真正缺陷。第四部分为法律论证理论的具体运用。在此,引入了热门案例——于欢案,运用具体案例的法院判决清晰明了地还原展开法律论证理论,以发现和指明在法律实践运用中会出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该理论的运用进路,以促进该理论更好地运用于法律实践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论证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王夏昊.司法公正概念的反思和重构——以法律论证理论为基础[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杨海曼.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研究与运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刘财存.“彭宇案”的判决理由分析[D].浙江工商大学.2018

[4].陈肇新.麦考密克法律论证理论视角下的辩护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

[5].彭钰栋.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评述[J].法制与社会.2017

[6].王夏昊.德沃金司法裁判方案的重构与批判——以法律论证理论为基础[J].政法论丛.2017

[7].王彬.再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以法律论证理论为分析路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

[8].杨洪.司法论证的逻辑结构与可能——以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为例[J].法学.2016

[9].韩振文.论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以法律论证理论的分析为例证[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

[10].蒲海曼.语用论辩理论视野下的法律论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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