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是公正和效率,而简易程序的适用就是为了协调二者的矛盾,从中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从而更好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我国1996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设定对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顺应了公正维护公民权利,有效保障人权等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促进了我国司法实践由职权主义特色转向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审判模式。但是简易程序的设立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来讲尚属新生事物,制度的设立和具体的操作运行方式上都不完善,存在一些争议和缺陷。本文就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设定的必要性、特点、发展趋势、需要完善的问题以及同国外的简易程序的比较做出讨论,提出一些个人浅见。 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叙述了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论证了简易程序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简约介绍了各国各地区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全世界的犯罪以每年平均5%的速度增加,同时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人们不可能将所有的资源都用于刑事审判。因此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同时也提高诉讼效率,唯一的方法就是设立简易程序。我们应当顺应世界潮流,提高司法效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关于简易程序的正当性,由于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失去了在普通程序中应当获得的很多权利,那简易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呢?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本身在于公正的裁决和控辩平衡,简易程序本身保持了法官中立,控辩平衡的特点,是符合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的,也符合审判的正三角结构;而且简易程序符合社会对于实体公正的要求,具有重要的诉讼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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