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在依法监管、强制改造的法治环境下,在押人员的反监管、反强制、反改造的手段和行为表现也呈水涨船高的态势,特别是监管场所出现牢头狱霸,以及那些虽不触及刑法但小错不断,公开抗拒改造的罪犯呈逐年增长态势。随着监管机关押犯构成中涉黑、涉枪、涉毒犯的增多,以及对短刑犯约束激励机制的不健全,使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趋激烈,少数罪犯漠视监规纪律,与民警对抗并且威胁甚至伤害民警的行为日益突出,以各种手段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在行政手段对罪犯威慑力有限的情况下,以法律武器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已经成为监管机关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破坏监管秩序犯罪呈现出来的新特点、新情况已引起监管机关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深入的研究。如何立足于现实,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特点和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为监管改造工作创造有序的法治环境,乃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所需。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缺陷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完善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法的构想,从而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等均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好的监管秩序,是监管机关有效地行使对罪犯管理改造的保障,是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保障,也是从整体上提高监管机关对罪犯改造质量的保障,确保监管场所的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平安社会,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良好的监管秩序也是确保对罪犯判处的刑罚得以执行及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基于新《刑法》第315条的规定,运用刑法理论,采用比较研究和分析论证等多种方法对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初步研究,具体分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和特点,探讨了本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责任问题,特别是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完善进行了较深入地探讨。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演进,揭示了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危害,继而论述了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背景与发展过程,从而为完善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阐释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剖析了我国破坏监管罪立法的诸多缺陷,并提出我国破坏监管罪立法应该从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等方面进行完善。第三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述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司法认定。从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他罪的界限、本罪与他罪的竞合以及共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等方面进一步揭示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基本特点,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见解。第四部分,论述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刑事责任,提出了应该从犯罪情节、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多方面考虑如何追究犯罪人的具体刑事责任。第五部分,本文的重点部分,通过剖析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之规定的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具体构想。阐述了在监管机关中存在的破坏监管秩序的主要表现形式,客观的分析了现行《刑法》第315条的规定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破坏监管秩序客观要件进行了扩充,对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进行了研究,认为《刑法》规定的范围过窄,不利于有力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行为。建议扩大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应将被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普通人包括在内,提出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完善的建议。同时提出了在破坏监管秩序罪适用问题上,必须根据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客观实际情况,来解决破坏监管秩序罪适用中存在的分歧、完善立法、弥补该条文的不足,确保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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