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生活处处存在危险,有的是日常生活所必要的,有的是社会发展所必要的,比如,随着社会发展,人们会参加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参加社会活动而产生的损害除了是由于活动本身的危险外,更重要的往往是由于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为了更好地解决人们由于参加社会活动受到侵害而发生的纠纷,本文着重结合侵权行为法的相关理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的内容,并以最近几年发生的相关案件为辅助材料,对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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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前言1 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1 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1.2 研究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2 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分析2.1 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2.2 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2.3 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3 社会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3.1 活动场所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3.2 活动过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3.3 组织者在保护儿童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4 社会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4.1 归责原则4.2 构成要件4.3 免责事由结语注释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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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社会活动论文; 组织者论文; 安全保障义务论文; 过错论文; 注意义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