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WTO的一个体制性问题——世界贸易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的相关法律问题。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化已经成为晚近以来世界贸易赖以存寄的两大支柱。与经济全球化对应的是各WTO成员之间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具体体现为经由60余年发展和创新而来的WTO协定;与经济的区域化对应的是区域内各国或关税领土之间以区域贸易安排规则为基础的双边贸易体制或诸边贸易体制,具体体现为与WTO的前身GATT共生、并于近期蓬勃发展的区域贸易安排。本文承认,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化是推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基柱。经济区域化在很多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言是有益的。但是,由于共同管领着贸易这一共同的领地,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安排似乎天生就存在着内在的,不容调和的冲突。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实践已经表明,那种认为放任二者发展,即能使二者共生共赢,互不相犯,协调共处的观点是行不通的。2005年初,受当时任WTO总干事的素帕差之托,包括萨瑟兰、巴格瓦蒂和约翰.杰克逊等全世界最有重量级的八位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发布了《WTO的未来—应对新千年的体制性挑战》的报告。该报告对日益蓬勃发展的RTA进行了严厉批评,认为作为WTO多边贸易体制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几乎已经丧失殆尽,多边贸易体制大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GATT第24条一直是学者们苦恼和迷惑之源。学者们认为,由于充满“模糊”和“含糊其词的用语”,该条的规定“极端宽松”(extremelyelastic)、“异乎寻常地复杂”(unusually complex)、“充满漏洞”(fullof holes);有的学者甚至批评说该条是“荒谬的”(absurdity)和“自相矛盾的”(contradiction)。本论文的主旨是:梳理现有规则,明晰规则边界,探讨从规则角度解决问题的出路。这是关乎世界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体制发展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不解决RTA对WTO/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体制性影响,不能真正地使RTA成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垫脚石”(buildingblock)而不会成为“绊脚石”(stumbling block),不仅多边贸易体制将面临困境,RTA本身也将面临“自我侵蚀”的危险。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如何正确地认识和评价区域贸易安排的蓬勃发展,如何认识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以及如何制订今后的区域贸易安排发展战略,都是我国亟需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本文的第一章旨在介绍与区域贸易安排有关的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和区域贸易安排蓬勃发展的内在动因。首先,本文对区域贸易安排的5种典型形式——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和评述。随后本文重点介绍了本文所研究的三种区域贸易安排,即货物贸易领域之区域贸易安排、服务贸易领域之区域贸易安排和依授权条款缔结之区域贸易安排。其次,本文还区域贸易安排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了介绍和评论。再次,本部分还系统而深入地介绍了区域贸易安排蓬勃发展的背后的各种动机。这些动因之中,有完全为促动贸易自由化的经济因素,也有赤裸裸的政治因素。由于缔结区域贸易安排背后往往含有政治因素,或者更多地体现了政治因素的考量,使得区域贸易安排内生地更多地表现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绊脚石,而不是在促进经济福址和世界贸易体制的发展。第二章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区域贸易安排的基本法律制度。本章是本文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首先,本章第一节的第一部分详细地介绍了GATT第24条的谈判历史,因为本文相信,透过谈判历史能够有助于准确地把握GATT第24条规则的内涵。本文发现,GATT第24条之所以经由国际贸易宪章谈判最终纳入到GATT之中,源自于美国谈判立场的转变,以及美国不为人知的与加拿大秘密进行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本文认为,只有通过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计划,才能真正解开自由贸易区作为例外最终纳入GATT的谜团。其次,第一节的第二部分详细论证了GATT第24条关于区域贸易安排法律制度的逻辑框架。GATT第24条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制度,或者说区域贸易安排所应遵循的多边纪律,可以概括为三个条件:一是深度区域自由化的义务(内部标准);二是对区域外成员贸易保持中立的义务(外部标准);三是透明度义务。在对GATT第24条第4款的法律含义进行了介绍之后,本文逐一对实体标准之内部标准(GATT第24条的第8款)、实体标准之外部标准(GATT第24条的第5款)以及作为程序标准的透明度要求(GATT第24条的第7款)进行了介绍。再次,本章第一节的第三部分还对GATT/WTO法律框架下的另外三个法律制度,即“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谅解”)、授权条款项下的区域贸易安排、GATS第5条关于经济一体化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就“谅解”而言,本文认为,尽管“谅解”试图澄清GATT第24条规定的义务,除了程序方面的进展之外,就关键的实体问题却未能作出贡献;就授权条款项下的区域贸易安排而言,本文认为,其确实给予了发展中成员构建区域贸易安排充分的自由空间,但由于其纪律更为宽松,很容易遭致滥用;就GATS第5条关于经济一体化的规定来说,由于“涵盖众多服务部门”(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elimination of substantially all discrimination)等基本概念没有得到澄清,又缺乏相应的WTO争端解决判例相佐证,其同样出现了概念不清和纪律不明问题。与GATT第24条类似,该条已经成为另一个令WTO成员苦恼和困惑的问题。第四,本章第二节对GATT/WTO对RTA的监管实践进行了阐释。本文对GATT对RTA监管的历史以及如今WTO区域贸易委员会(CRTA)的监管体制进行了介绍;本文认为,GATT第24条直至今天仍处于纪律不明的状态,以及在决策机制上严格贯彻“全体一致”的表决方式,是导致WTO/GATT体制对区域贸易安排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在批评WTO体制下区域贸易委员会无所作为的同时,本文肯定了2006年发布的“新透明机制”对推动WTO体制监管RTA方面作出的贡献。此外,本文还详细讨论了GATT/WTO的司法实践情况。本文认为,尽管存在体制上的不足,GATT/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澄清和解释RTA规则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具体案例包括GATT时期的“欧共体柑橘案”、“欧共体香蕉案Ⅰ”、“欧共体香蕉案Ⅱ”以及WTO时期的土耳其纺织品案。其中,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上诉机构构建了一套逻辑严谨的法律框架,不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RTA问题上体制性难题,而且为日后判定一项措施是否可以获得GATT第24条的豁免构建了重要指引。本文第三章介绍了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则边界(boundary)问题,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认为,明晰RTA规则边界,对于判定区域贸易安排的缔结方“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本文介绍了RTA规则边界的法律基础,本文主张,确立WTO规则相对于区域贸易安排的优先地位是明确RTA规则边界的前提条件;其次,本文还对WTO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容忍RTA这一规则背离问题进行了介绍,本文认为,尽管区域贸易安排的缔结方可以利用GATT第24条例外豁免一些违反GATT规则的做法,从而背离GATT的一般规则,但这一背离并不是没有边界的,而是需要根据个案情况仔细分析;最后,本文还就原产地、保障措施以及争端解决这三种典型的区域贸易安排规则的边界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本文认为,尽管GATT第24条以及WTO协定的其他条款没有就原产地、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区域贸易安排可以为所欲为,相反,他们仍需在一定程度上遵循GATT第24条以及其他WTO规则。本文第四章旨在探析解决WTO框架下RTA体制性难题的法律出路。本文认为,只有对现有规则进行澄清和改革,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本文强调,由于WTO多边贸易体制“成员驱动”(members-driven)的特点,任何解决问题的努力都取决于各WTO成员最终做出的努力以及他们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首先,本文对RTA的体制性困境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WTO/GATT规则的先天缺陷;二是WTO/GATT在监管RTA方面存在的体制性缺陷;三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RTA法律缺陷方面的特殊困难。其次,本文对解决体制性难题的具体法律途径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梳理和巩固现有WTO/GATT规则、改革WTO/GATT的RTA规则、加强区域贸易安排委员会(CRTA)的作用、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等方面。特别是,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中,各WTO成员的决心和付出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本文的第五章试图对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有关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在对中国参与RTA缔结和规则制定的实践进行了归纳之后,本文就中国如何更好地参与区域贸易安排进程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认为,对于中国而言,在推行自由贸易区战略,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同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并确保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安排的有效监管,是更为有利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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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世界贸易体制的经济学研究进展[J]. 经济学动态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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