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暴力型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一直以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转化型抢劫罪作为一种特殊情形的抢劫罪,由刑法第269条明文予以规定,不仅要求其需具备标准的抢劫罪的一般犯罪构成要件,还对转化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等作了严格的限制,所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准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转化型抢劫罪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几个疑难问题为切入口,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问题进行研究,着重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本文论述的转化型抢劫罪进行范围界定,明确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定义和特征,以区分其它类型的转化型犯罪。其次,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因素进行讨论,从犯罪主体年龄要件、先行为的具体认定、时空条件认定三个方面展开探讨,认为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应理解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不应理解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即不应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作为时空条件的“当场”是指实施先行为的当场,且允许有一定的时空延展性,而非“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当场,同时,对“当场”的认定,应当具备四个标准:一是场所的连接性,二是时间的连续性,三是与盗窃等事实的关联性,四是追赶事态的继续性。再次,在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问题,并看重认识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存在的情形及其认定问题。最后,提出转化型抢劫罪法律完善的几点建议。本文在分析转化型抢劫罪的诸多问题之后,对转化型抢劫罪提出法律完善建议,希望对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务部门准确地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