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资产证券化以其融资结构的创新和资本利用率高的特点,已逐渐成为各国资本市场上极具活力的金融产品。我国的资本环境也适时引入了资产证券化,并已进行了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尝试,而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构建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法律上,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构建的完成,需要解决两个关键的问题:其一就是资产转移采取何种形式才能真正隔离发起人的风险;其二就是SPV采用什么样的结构才能隔离发起人的风险,并且保证自己也远离风险。基于上述两个问题,本文通过中西方法律制度环境的介绍和比较,探讨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机制的有关问题,并试图提出通过特别立法形式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建议。本文共五章,约3万余字。第一章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理论,对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交易结构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是对后面深入探讨所做的必要理论铺垫。第二章风险隔离机制概述,首先分析几种代表性理论以突出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理论对资产证券化的解释更有说服力,并通过论述破产制度对担保债权的影响以检验该理论,随后简单介绍实现破产隔离的最主要手段——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研究方向:资产转移和SPV构造,是从较为宏观和整体的角度来研究风险隔离机制。第三章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中的资产转移,首先介绍资产转让几种方式,随后从资产转让交易行为本身和资产转让之后发起人与SPV关系两个方面重点分析资产“真实出售”的判断,并针对资产“真实出售”的可撤销交易风险、重新定性风险、混合风险和“实质合并”风险提出防范和处理建议。第四章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中的SPV构造,首先介绍SPV的法律组织形式,随后围绕如何构造一个远离破产的SPV,从SPV的构造原则出发,重点分析了SPV自身破产风险的隔离和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防范和处理建议。第五章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评析,联系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环境,从证券化的资产的法律确定、以“真实出售”方式转移资产的法律要件和设立“破产隔离”SPV特别主体的法律资格三个方面说明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