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创新的结果,金融衍生工具以其精巧的设计在发挥其特有的规避风险功能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其诱发风险和扩散风险的缺点。金融衍生工具只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从价值判断上来讲其应该是中性的,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关键要看人们是否懂得取其长而避其短,而这就涉及到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制度设计问题。在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当中,关于金融衍生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成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因为金融衍生交易市场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风险交换的场所,也是一个信息博弈的场所,信息掌握程度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交易风险的大小。本文对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一个着力点就在于对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依据进行充分的挖掘,以期为本文的整个行文奠定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本文的另一个着力点就在于对我国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大篇幅的论述,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有所帮助。在研究的方法上,鉴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规范,因此,本文重点采用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中以法学分析为主,经济学的分析为辅。在具体的方法上,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从多个角度对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紧迫性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论证。在文章的结构和内容方面,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在正文部分,主要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相关基础知识的概述,主要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这部分的概述主要是为下面各个部分的论述作铺垫。第二部分是对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理论基础的阐述。在本部分的阐述中,主要借用了“有限理性”理论和“迂回生产”理论,并对传统契约理论进行了反思。“有限理性”理论的引入主要是用来说明在金融衍生交易的过程中,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交易主体的决策往往难以达到最优化的状态;而经济学中的“迂回生产”理论的借鉴主要是用来说明金融衍生工具的复杂性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契约理论”的反思则是用来说明金融衍生交易双方主体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处于实质的不对等的地位,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是符合实质正义的现代法学理念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本部分主要选取了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地区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会组织等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作为比较研究的范本。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主要是按照美国信息披露监管的体制而展开的。具体而言,主要从市场中介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四个层次展开的论述。对于国际组织的比较研究,本文侧重于对国际组织发布的有关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具体文件的实证研究。第四部分是本文阐述的重点部分。本部分首先对我国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述,然后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在具体的对策和建议部分,主要是从健全立法、完善监管体制、完善信息披露的共享和协调机制以及加强信息披露主体自律监管等方面来展开论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