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司法解散是当公司内部出现公司僵局和公司压迫时,用尽其他措施都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由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一种终极措施,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有相对成熟的立法制度规定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我国于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随后的司法解释在许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该项制度。但是从各国立法先进经验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还有不少不足之处,需待完善,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和我国实践出发,提出了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一些拙见。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理论,分为三节。第一节为公司司法解散概述,介绍了公司解散的概念及其分类,公司司法解散的历史沿革、概念和法律性质;第二节为引起公司司法解散的两个原因:公司僵局和公司压迫;第三节为公司司法解散的三个理论基础,即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诚信义务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第二章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英国和美国这两个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概况,第二节主要介绍了德国和日本这两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概况。第三节主要比较了两大法系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特点以及西方先进立法经验对于我国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启示。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规定。第一节先从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上分析了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现状,第二节主要分析了我国司法解散制度主要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章就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分为三节。第一节首先确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理念——司法审慎介入和三大原则,即公司主体维持原则、用尽其他救济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第二节从具体制度,即请求权主体、解散事由、恶意诉讼赔偿机制和公司清算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三节从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