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以“新公共管理”著称的政府改革运动,行政评价即政府绩效评价在政府管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行政评价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质量、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有着实质性的重大价值,已成为学界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各国也加速了行政评价的制度构建和实际运用。行政评价法制化是国外行政评价制度完善的重要趋势之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评价进行立法保障,以推动行政评价的规范实行和健康发展。目前行政评价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关键变量,已被广泛应用到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中,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评价尚未法制化,尤其是缺乏一部权威的行政评价法的统领,导致其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的盲目性、随意性、片面性和封闭性,限制了其功效的真正发挥。基于此,本文试从法学的视角对我国制定行政评价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论文第一章着重论述了行政评价法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评价的含义、特征、功能以及行政评价法的历史发展、涵义、价值理念、特点和作用,并界定了本文中行政评价法的含义,即仅指对行政评价的目的、原则、指标、程序、评价主体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等行政评价制度的基本核心要素进行整体、系统规定的法律(狭义)。第二章介绍了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GPRA)、日本的《政策评价法》(GPEA)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效果,分析了各自立法的亮点和存在的不足,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行政评价法的有益启示。第三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制定行政评价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制定行政评价法有助于改善目前我国的行政评价工作、推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并指出我国已具备了制定行政评价法所需要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社会环境和政治、制度的支持,从而证实了本文选题的价值和意义。文章的第四章初步探讨了我国行政评价法立法时应注意的问题,简要的勾勒出行政评价法的内容体系,包括行政评价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评价基本原则、行政评价法律关系、行政评价指标体系、行政评价基本程序以及行政评价法律责任与救济,以期引起法学界和立法者的关注,推动我国行政评价法的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