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成为国际商事交往中最为适宜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或者说,在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但是,在各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中,出于对仲裁进行监督、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考虑,各国均保留了一定形式的法院对于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机制。利用这种机制,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提出异议或发起挑战。因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法院的司法监督二者之间,一直处于紧张的矛盾关系之中。对于如何准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保持二者之间的相对合理的动态平衡,历来是一个聚讼纷纭的课题。撤销裁决是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1985年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十分明确地将申请撤销规定为“对仲裁裁决惟一的追诉”。这一规定,代表和体现了国际社会支持仲裁的政策取向,符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潮流,因而得到许多国家的响应和采用。但是,在缺乏专门针对裁决撤销制度的更为强有力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与实践均还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撤销仲裁裁决将从根本上使裁决归于失去效力,而且具有对世性的法律效果,因而,从实践上总结各国的不同做法,从理论上厘清各种相关问题,对于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包括6章内容。第一章从探讨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类型入手,界定相关术语,厘清研究范围,并着重阐述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特征,为全文的展开作出必要的铺垫。第二章以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司法监督的关系作为切入点,简要考察了若干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描述了国际社会推动仲裁裁决异议机制合理化、统一化的努力和进程。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和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申请撤销作为对仲裁裁决惟一的追诉”的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从当事人举证证明和法院自行认定的角度分析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在这两章中,通过对各国立法与实践的比较研究,论述了撤销仲裁裁决应严格限于程序性理由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指出法院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力必须以高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积极支持仲裁为前提;尤其是,对于内涵含糊、极易误用和滥用的公共政策理由,法院更应当自觉保持克制的态度,严格限制其适用的范围,坚持支持仲裁的政策取向。第五章简要考察和分析了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后果,着重了分析了仲裁裁决撤销后当事人之间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引人注目的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对于此类实践并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而应深入考察其背后蕴含的理论基础和某种意义上的合理性。第六章以中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为考察对象,在对比和借鉴前文论证和揭示的国际社会关于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之主流立场与实践的基础上,剖析中国当前仲裁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弊病,着重论证和指出,随着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内外环境的变化,现行的“双轨制”司法监督模式应予改变,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仅限于程序性事项,中国仲裁立法应就仲裁地点等事关仲裁制度体系整体的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应严格规范和限制“社会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以及应当对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若干程序性规定加以完善,以推动中国仲裁进一步适应和融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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