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上诉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表示不服,向上诉审法院提起上诉,以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通过上诉审程序实现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或程序权利的救济。同时,上诉亦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设置的旨在纠正原审错误裁判和维护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制度,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共存并统一于上诉制度中,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使之处于均衡状态,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灿烂的法律文化和丰富的立法经验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策,上诉利益即为解决这一难题而设。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即原审判决对其不利而有提起上诉之必要,而反观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当事人只要对原审判决不服,均可提起上诉,即使该上诉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在上诉期间内、针对的是可上诉的裁判以及以法定的方式提起等诸多要件,但仍不足以排除部分无利益的上诉案件。有鉴于此,为遏制部分当事人无理缠讼、无上诉利益而恶意上诉,节约国家审判资源,有必要在我国上诉审制度中引入上诉利益作为提起上诉的要件。同时,为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公平,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又规定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和附带上诉制度,二者与上诉利益共同构成了上诉审程序中的衡平救济机制,因此,本文亦对二者进行了深入探讨。全文除前言与结语外,共分三大部分,其主要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是上诉利益的相关问题。本部分考察了上诉利益学说的来源,指出上诉利益是利益法学思潮影响下的产物,诉之利益与上诉利益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协调和衡平。从法学理论及实践出发,上诉利益应作为提起上诉的合法要件,而非有效要件。在对上诉利益判断标准的各种学说及各国学者的观点进行深入介绍和评析之后,笔者主张以形式不服说作为判断标准更符合诉讼法理和司法实践。同时,在财产请求权诉讼中,可对上诉利益进行量化,并对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进行了介绍。本部分最后笔者提出立法建议,应引入上诉利益作为提起上诉的合法性要件,在当事人提起上诉时由上诉审法院从形式上加以判断,并且应在二审程序中规定上诉利益额,以更好地实现上诉审的目的。第二部分讨论了上诉利益的保护底线――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在对其含义及立法例进行简要介绍后,重点阐释了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内容及适用,包括对“不利益”范围的判断、救济底线、适用条件、例外情形及其与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关系。同时分析了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产生的法理依据,并对否定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观点进行了反驳。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检讨,笔者主张应在上诉审程序中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以实现对上诉人利益的底线救济。第三部分介绍了对被上诉人的衡平救济――附带上诉制度。本部分集中介绍了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并分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包括附带上诉的种类、效力、提起主体以及提起的时间,由于各国和地区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差异,对附带上诉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关于附带上诉的本质,笔者主张采上诉说,这更有利于该制度的构建。最后笔者提出立法建议,应引入附带上诉制度,在具备上诉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提起附带上诉。在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情况下,附带上诉亦失去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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