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审查逮捕实务研究是一个应用型课题,实践中业已呈现的各种症结,首先根源于逮捕基本制度的缺陷,同时与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方面受到的诸多限制密切相关。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通常思路,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审查逮捕实务概况,第二部分分析了审查逮捕实务面临的制度和机制困境,第三部分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为了便于掌握审查逮捕实务的全貌,笔者按照时间顺序,将审查逮捕实务划分为“严打”和“宽严相济”两个时期。在严打时期,笔者介绍了严打的背景资料,并集中阐述了严打给审查逮捕实务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构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以捕安民”等。在宽严相济时期,笔者讲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要求,介绍了检察机关采取的各种因应措施及取得成效,最后明确指出正是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与执行,使得逮捕制度的根本症结得以集中呈现,并进行了简要的剖析,从而为文中第二部分打下基础。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审查逮捕实务的调研,笔者将制约逮捕功能发挥的症结归结为逮捕基本制度存在缺陷和审查逮捕工作面临障碍两个方面,也即制度和机制两个层面。在制度层面,笔者首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三要件逐一进行了辨析,分别指出三要件各自存在的弊病以及作为一个整体所存在的明显不足,经进一步剖析后笔者认为,上述缺陷的根源来自于现行法对逮捕定位失当,并赋予审查逮捕制度过多的功能,使其不堪承受。在机制层面,笔者经过梳理后认为,制约审查逮捕职能发挥的机制障碍可分为外部机制障碍和内部机制障碍。外部机制障碍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之间配合异化、制约虚化,内部机制障碍则主要体现在审查逮捕办案模式行政化、执行政策方面存在简单化倾向以及内部考核评价机制脱离实际等三个方面。本文第三部分,针对文中第二部分对审查逮捕实务解析后发现的各种弊端,笔者也从制度和机制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在逮捕基本制度方面,笔者提出了理想方案和现实方案共两套方案。理想方案中,笔者认为必须回归逮捕的正确定位,祛除逮捕的实体裁判色彩,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与此同时应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规定重塑逮捕的条件。现实方案是笔者立足于审查逮捕实务的现实而尝试提出的相对合理的办法,笔者认为应当对逮捕的现行法规定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包括完善逮捕的条件、实行逮捕与羁押适度分离以及赋予被捕人救济手段。在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方面,针对外部机制笔者就强化公检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提出了三项建议,针对内部机制笔者围绕五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对文中第二部分揭露的问题进行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