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律行为,旨在依行为人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之意思表示常常会出现歧义或空白,这时惟有通过意思表示之解释,方能确定法律行为之法律效果,可见意思表示解释之重要性。然而相对合同解释而言,遗嘱解释在我国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的研究从一则遗嘱案例出发,提出两个遗嘱解释的关键性问题:一是遗嘱的解释目标;二是遗嘱解释是否受其形式要件的限制。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笔者首先研究了遗嘱解释的含义、历史状况、性质和特点,并得出结论:第一,遗嘱的解释,就是要判断遗嘱是否具有歧义,并在遗嘱可能具有的各种含义中,通过各种考量,确定其中最为正确的一种,并将其作为实现遗嘱法律效果的基础。第二,遗嘱解释分为两个阶段,其中,确定遗嘱是否存在歧义时所进行的遗嘱解释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从各种歧义中最终确定最为正确的一种所进行的遗嘱解释则是法律行为。它们的区分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第三,遗嘱解释的特点决定了遗嘱解释有两个最需解决的矛盾:一是遗嘱解释目标——探求遗嘱人真意与遗嘱人真意难以探知的矛盾;一是遗嘱的解释目标与遗嘱的形式要求之间的矛盾。随后,笔者针对遗嘱解释的特点,从理论上深入研究了遗嘱解释的核心问题,并得出结论:第一,遗嘱解释目标是探求遗嘱人真实意思,但这种对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探求并不要求绝对地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只需要获得最接近遗嘱人真意的解释结果已足。第二,对遗嘱形式的要求旨在维护遗嘱人权益以及保全遗嘱内容之证据,因此遗嘱形式要件不应限制遗嘱解释。在理论分析之后,笔者尝试总结了遗嘱解释的规则。首先是遗嘱外证据的采用规则。在这一部分的研究中,笔者考察了美国遗嘱司法关于此问题的历史演变,最后得出结论:美国现行的遗嘱外证据采用规则符合笔者前面的理论分析,即除非遗嘱人故意不将其真实意思表示在遗嘱中,则只要遗嘱存在歧义,就可以采用遗嘱外证据进行遗嘱解释。第二,根据遗嘱解释的目标,笔者认为遗嘱解释应当采取主观解释规则,并对这一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另外,由于遗嘱漏洞填补与遗嘱解释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本文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遗嘱漏洞填补的原则和两种不同的填补方法。最后,笔者结合中国的司法传统,简要论述了确立遗嘱解释规则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我国现在遗嘱解释的现状,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