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邮轮公司,法律界定,私法责任,公法责任
私法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秦锴[1](2018)在《邮轮公司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邮轮旅游业发展速度快,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至2016年,我国已跻身为全球第二大邮轮客源地市场,“邮轮热”在我国全面掀起,但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邮轮旅游业起步时间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进。其中,邮轮公司作为经营邮轮并提供邮轮旅游服务的主体,其责任的承担对邮轮纠纷的解决乃至整个邮轮旅游业的发展都尤为重要。因此,在对邮轮公司责任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法律属性分析后,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对规范邮轮旅游业发展、提升我国邮轮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论文开篇就主要介绍了邮轮公司的法律界定。首先是分析了邮轮及邮轮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提出了对邮轮公司设立条件的探讨,我国的邮轮公司是指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注册,以盈利为目的,拥有经营邮轮资格与能力的企业法人。其次指出了邮轮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服务国际性、业务综合性和社交平台性的特征。最后则界定了邮轮公司责任的内涵,分析了相关研究现状,阐述了邮轮公司责任的叁个主要来源,分别是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接着,主要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邮轮公司责任的法律属性的介绍。首先将邮轮公司的责任分为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并分别进行理论的分析,指出邮轮公司的私法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而这种契约责任又因邮轮公司在提供邮轮旅游服务时营销模式的不同而不同。其次是联系上一部分邮轮公司的责任来源分析其公法责任。最后以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的国际邮轮乘客服务合同为例,从其条款出发,分析邮轮公司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在实践中的规定,为下文分析邮轮公司责任存在的问题和规范化探讨奠定基础。最后,主要是在前两个部分的基础上,总结分析现阶段邮轮公司责任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邮轮产业的发展特点,探讨邮轮公司责任的规范化措施。主要包括确立邮轮公司私法责任的基本标准,从尊重和保护游客的基本人权、确立“母港优先“原则以及明确邮轮公司的环保责任叁个方面来探讨邮轮公司公法责任的体系化、规范化构建。以敦促邮轮公司更好的承担其责任,助力我国邮轮旅游业的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闫小敏[2](2017)在《论私法责任构成类型化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责任构成理论是在法律纠纷发生后,司法审判人员将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法律思维方法或思维工具。我国传统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构成理论,未加区分公、私法律责任的性质,将其法律责任构成等同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照搬或复制部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将部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要素简单上升为法理学意义上法律责任构成理论,笼而统之地认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是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些因素或条件必须具备,方能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整体上来说,缺乏理论的盖然性和统一性。过错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过错归责原则指导下,认定主体私法责任成立时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适格主体、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在过错归责原则下,主观过错成为必要要件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旨在实现理性之人行为自由的个人理性自由法则,也是对理性之人超越理性范围承担法律责任的矫正,是矫正正义的反映;适格主体成为必要要件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的道德非难性和可谴责性、私法责任在过错归责原则中惩罚和教育的首序功能要求以及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表征;违法行为成为必要要件,是法律只调整外部行为的客观要求。过错归责下私法责任构成非必要要件是指在过错归责原则基本精神指导下,认定主体私法责任成立时,无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追究主体承担私法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这主要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的道义恶性,虽然没有发生或将要发生损害结果,但该损害结果一旦发生将会产生重大或极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个意义上,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影响过错归责下私法责任成立的认定。无过错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精神指导下,认定主体成立私法责任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这主要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功利补偿价值取向,以及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自身风险行为难以豁免的实践要求。无过错归责下私法责任构成非必要要件是指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基本内涵,认定主体私法责任成立无需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是追究主体承担私法责任可以考量的条件,包括主体的适格性和主观过错,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私法责任是否成立的认定过程中,不论行为人和受害人主观是否有过错,旨在实现受害人权益补偿功能的具体化。公平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公平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认定主体成立私法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行为(事件)和损害结果;公平归责下私法责任构成非必要要件是指在公平归责原则下,追究主体私法责任时需要考量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适格主体、主观状态和因果关系,这是基于公平归责原则以公平理念为价值逻辑,接济和补救受害人之损害为目标指向的具体化要求。因不同归责原则的基本精神内涵不同,在不同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和考量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亦有所不同,以归责原则为标准对私法责任构成类型化区分,是法理学意义上法律责任构成理论之方法论尝试,具有一定的理论发展性和实务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3-30)
王锡柱[3](2017)在《论机场在航班延误中的私法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场是航空运输中的重要参与者,航班时刻的正常实现离不开机场的有效支持,机场不予配合可能造成航班延误。然而,在航班延误私法责任视野中,对于机场的私法责任未予以充分重视,损害了法律公正。为了保持航空业主体利益与风险的均衡,保障航空旅客利益,优化航班正点率,有必要将机场作为航班延误的私法主体纳入航班延误责任体系之中,赋予相应主体对于机场的赔偿请求权,使机场对其控制范围内的事由造成的航班延误损失承担责任,同时建立第叁人责任、航班延误险等辅助制度保障机场承担责任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王伟[4](2015)在《论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之私法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义务乃责任之基础,责任为义务履行之法律保障。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金融商品交易的本质决定了私法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却无法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私法责任提供理想的请求权基础。基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应当确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对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额实行推定,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5年03期)
强文瑶[5](2014)在《拒保交强险的私法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要约,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的行为是对其强制缔约义务的违反。在法律后果上,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会面临公法上的责任毫无疑问,但其更需要承担私法上的责任。拒保交强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责任主要是对请求缔约人的责任。对请求缔约人而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是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牛强[6](2013)在《“剽窃”的法律蕴涵——对《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之己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剽窃的本质是混淆整部作品,进而导致作者身份混同的行为。"欺诈说"在对剽窃本质的认识上有所偏颇,且不具逻辑自足性。剽窃不同于版权侵权、"文化商品不正当竞争"等制度,而是规制波普尔"知识世界"中的"文化产品混同"的制度。剽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构成要素包括: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化要素的盗用及"文化产品混同"的产生。(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3年10期)
杨志壮[7](2013)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多阶与多元法律规范的立法模式,需要重新审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技术趋同性。公司法中的契约要素集中体现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但现代国家私法层面的立法并不排斥任何公权力的介入,包括宪法规范力的适度渗透。借助公权力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公司法律规范兼有公法性质的理论基石。因此,公司法结构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系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有机统一,而权利受损主体寻求公法上的救济亦是公司法的应有品性之一。(本文来源于《齐鲁学刊》期刊2013年03期)
王坤[8](2012)在《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出处的行为。在着作权法上,剽窃与署名权联系在一起,剽窃行为的要害就在于不当署名。剽窃行为可能损害作者的私益,必然损害社会公益,因而需要被全部纳入到着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需要考虑剽窃者的主观过错、剽窃后果等各种因素,予以灵活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剽窃行为,又不致于引发文滥诉现象。(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2年08期)
李建华,王琳琳[9](2012)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救济方式。在以上叁部法律中,这些救济方式性质、内涵是否相同并不明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极易引起混乱,也为未来民法典设计私法责任承担方式设下了制度障碍。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既可以作为绝对权请求权,又可以作为私法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这种二元定位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未来民法典应该作出科学的立法技术处理。(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李建华,王琳琳,曹险峰[10](2009)在《中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私法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从一般条款所具有的立法技术优势、私法责任制度特有的立法技术需求视角,以及从民法典总则编所采取的立法技术特征、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视角,分别论证了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私法责任一般条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对中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中私法责任一般条款的内容进行了立法设计和论证。(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09年11期)
私法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责任构成理论是在法律纠纷发生后,司法审判人员将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法律思维方法或思维工具。我国传统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构成理论,未加区分公、私法律责任的性质,将其法律责任构成等同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照搬或复制部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将部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要素简单上升为法理学意义上法律责任构成理论,笼而统之地认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是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些因素或条件必须具备,方能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整体上来说,缺乏理论的盖然性和统一性。过错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过错归责原则指导下,认定主体私法责任成立时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适格主体、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在过错归责原则下,主观过错成为必要要件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旨在实现理性之人行为自由的个人理性自由法则,也是对理性之人超越理性范围承担法律责任的矫正,是矫正正义的反映;适格主体成为必要要件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的道德非难性和可谴责性、私法责任在过错归责原则中惩罚和教育的首序功能要求以及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表征;违法行为成为必要要件,是法律只调整外部行为的客观要求。过错归责下私法责任构成非必要要件是指在过错归责原则基本精神指导下,认定主体私法责任成立时,无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追究主体承担私法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这主要是基于过错归责原则的道义恶性,虽然没有发生或将要发生损害结果,但该损害结果一旦发生将会产生重大或极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个意义上,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影响过错归责下私法责任成立的认定。无过错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精神指导下,认定主体成立私法责任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这主要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功利补偿价值取向,以及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自身风险行为难以豁免的实践要求。无过错归责下私法责任构成非必要要件是指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基本内涵,认定主体私法责任成立无需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是追究主体承担私法责任可以考量的条件,包括主体的适格性和主观过错,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私法责任是否成立的认定过程中,不论行为人和受害人主观是否有过错,旨在实现受害人权益补偿功能的具体化。公平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公平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认定主体成立私法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行为(事件)和损害结果;公平归责下私法责任构成非必要要件是指在公平归责原则下,追究主体私法责任时需要考量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适格主体、主观状态和因果关系,这是基于公平归责原则以公平理念为价值逻辑,接济和补救受害人之损害为目标指向的具体化要求。因不同归责原则的基本精神内涵不同,在不同归责原则下私法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和考量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亦有所不同,以归责原则为标准对私法责任构成类型化区分,是法理学意义上法律责任构成理论之方法论尝试,具有一定的理论发展性和实务可操作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秦锴.邮轮公司法律责任研究[D].海南大学.2018
[2].闫小敏.论私法责任构成类型化区分[D].南京师范大学.2017
[3].王锡柱.论机场在航班延误中的私法责任[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王伟.论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之私法责任[J].北方法学.2015
[5].强文瑶.拒保交强险的私法责任探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
[6].牛强.“剽窃”的法律蕴涵——对《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之己见[J].知识产权.2013
[7].杨志壮.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J].齐鲁学刊.2013
[8].王坤.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J].知识产权.2012
[9].李建华,王琳琳.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
[10].李建华,王琳琳,曹险峰.中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私法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设计[J].社会科学战线.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