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争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争议,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行为
民事争议论文文献综述
丁晓华[1](2019)在《不动产登记审查中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制度的例外——石井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要求确认不动产登记违法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石井某某(日本国国籍)。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第叁人:倪某。第叁人:金某。2002年9月10日,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房地局)下属的闵行区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理了第叁人倪某及第叁人金某提出的房屋变更登记申请,请求内容是将本市闵行区航华一村一街坊189号50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权利人倪某变更登记为金某。申请人提供了署名为倪某的委托书、署名为案外人何某强的承诺书、出卖人为倪某及买受人为金(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李国泉,沈春燕,李震[2](2019)在《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现状、检视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民交叉案件其广泛存在于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行政裁决等行政诉讼中,尤以行政登记中房屋登记最为典型,有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提供了初步立法支撑与规则指引,但如何适用现有规则审理房屋登记中行民交叉案件,既有规范层面的遗缺与疏漏,也有司法实践层面的适用障碍与困境,贯穿于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制度的启动、审查、裁判叁大阶段,需从源头上厘定行民交叉案件的内在逻辑结构,借助类型化分析,进而提出对应完善建议,以图真正发挥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制度的应有价值与功能。(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2卷 总第12卷)——闵行区法院卷》期刊2019-10-0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鲁桂华,祝兴栋,朱彬彬,牛晓煜[3](2019)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作为实质性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重要制度设计,对于优化行政诉讼格局、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处于"休眠状态",制度设计的初衷并未有效实现。故应以激活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为导向,多维度地实证分析制度适用的难点和堵点,在进一步明晰内在规律、构建原则和制度特色的基础上,从适用范围、立案申请及审查程序、审理与裁判程序、相关配套举措等方面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鲁桂华,崔杨,严勇,徐宁,祝兴栋[4](2019)在《完善一并审理制度 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2015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以下简称一并审理制度)。该制度作为实质性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重要制度设计,对于防止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优化行政诉讼格局,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1-24)
李万祥[5](2018)在《发生纠纷时应着重解决民事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是,很多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起诉条件和起诉期限不知晓,往往打了官司吃了亏。日前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不动产登记类案件211件,(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8-10-16)
李为民[6](2018)在《案件已结 不能再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6月26日,媒体刊发了《河南永城:同一民事借贷案的“民变刑”升级迷局》的新闻,文章重点报道了河南省永城市同一民间经济借贷纠纷,同一涉案当事人在永城市当地法院民事立案已判决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却再以诈骗犯罪立案侦办,涉嫌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7-26)
浦洋[7](2018)在《论我国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进程的逐渐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日渐提高。当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能够积极地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民告官”的现在早已不司空见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民事争议伴随着出现,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实施,是法治进程中具有历史性的一步。该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给审判组织的诉讼效率“加速”,有助于给当事人的诉讼压力“减负”,有助于给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节能”。但是,制度在初期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少有待改进的地方,如何完善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使其能够更好的推进行民交叉案件的不断发展,从而为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提供制度保障和环境支持。纵观全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主要从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制度运行、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于问题提出的针对性的完善路径,对该制度做一个深刻的剖析和查漏补缺。本文第一大部分,主要对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进行概述,包括了阐述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概念及背景、分析制度运行的必要性,以及简单介绍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总结出实施该制度存在的意义和运行的规则,从而更加肯定了新制度的实施的必然性,以及为论述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伏笔。本文第二大部分,着重分析了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2016年—2017年的涉及适用了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关于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样本案例,通过表格、统计图和案例例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辅证了案例中以及数据显示出的亟待解决的争议焦点。本文第叁大部分,通过总结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外类似制度的司法解决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地吸取和借鉴国外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法律制度的经验,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之上,从而引导出本文的重点,也即是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可行性建议,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8-06-01)
陈贞臣[8](2018)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相互交叉的案件。一直以来,由于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审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出现了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相互冲突的情形,使得法院的判决缺乏稳定性和严肃性,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降低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规定的出台表明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正式确立。(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18年01期)
严垠章[9](2018)在《论我国不服行政裁决民事争议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提起诉讼适用何种司法审查模式并不明确。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裁决属于行政权,在司法实践中长期适用行政诉讼审查模式,导致严重的诉讼解决纠纷功能失灵问题。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该情形适用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模式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笔者认为,从诉讼解决纠纷的规律来看,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属于委任司法性质的先行处理程序,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的审查模式,才能高效便捷地解决民事争议。(本文来源于《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李丽琼[10](2017)在《浅议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以行政诉讼法第6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时分别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别进行审理,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不利于实质解决争议,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1)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进行了规定。本文拟从审判实际出发,初步探讨解决审理行民交叉案件时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3期)
民事争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民交叉案件其广泛存在于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行政裁决等行政诉讼中,尤以行政登记中房屋登记最为典型,有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提供了初步立法支撑与规则指引,但如何适用现有规则审理房屋登记中行民交叉案件,既有规范层面的遗缺与疏漏,也有司法实践层面的适用障碍与困境,贯穿于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制度的启动、审查、裁判叁大阶段,需从源头上厘定行民交叉案件的内在逻辑结构,借助类型化分析,进而提出对应完善建议,以图真正发挥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制度的应有价值与功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争议论文参考文献
[1].丁晓华.不动产登记审查中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制度的例外——石井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要求确认不动产登记违法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李国泉,沈春燕,李震.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现状、检视与应对[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2卷总第12卷)——闵行区法院卷.2019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鲁桂华,祝兴栋,朱彬彬,牛晓煜.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19
[4].鲁桂华,崔杨,严勇,徐宁,祝兴栋.完善一并审理制度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N].人民法院报.2019
[5].李万祥.发生纠纷时应着重解决民事争议[N].经济日报.2018
[6].李为民.案件已结不能再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争议[N].中国商报.2018
[7].浦洋.论我国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完善路径[D].广西大学.2018
[8].陈贞臣.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8
[9].严垠章.论我国不服行政裁决民事争议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李丽琼.浅议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以行政诉讼法第6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