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判决研究

行政确认判决研究

论文摘要

我国的行政确认判决是在行政诉讼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判决形式。随着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宜适用撤销判决的情形,因此需要做出有的放矢的判决,这就是行政确认判决制度建立的直接动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增加了确认判决这一判决形式,包括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和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以及特殊确认判决。目前的行政确认判决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混合模式,既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也可以确认其违法或无效。这种模式下的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与行政诉讼目的及诉讼原理是背离的,是无视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体现;由于行政程序立法的滞后,现行立法缺乏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使得确认无效判决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正确的适用,甚至出现了不应有的混乱现象;确认违法判决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不利于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被纳入立法规划,因此我们应结合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宗旨,借鉴国外立法例中的有益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对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制度进行重构。在确立了正确的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合理定位以及行政诉讼类型化得以实现的基础上,应该取消现有的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并适当扩大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设立确认法律关系判决;在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时应以“明显重大瑕疵”为标准同时辅之以列举式;应当将违法事实行为纳入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范围。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行政确认判决的现状分析
  • 一、行政确认判决制度的现行规定存在问题
  • (一) 行政确认判决法律依据不足
  • (二) 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定位不准确且有违诉讼法理
  • (三) 行政确认判决适用范围设置不科学
  • 二、行政确认判决制度现有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存在缺陷
  • (二) 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
  • (三) 现行法律缺乏行政行为不成立和无效的条件的规定
  • 第二章 德国、英国行政确认判决制度考察
  • 一、德国法上的行政确认判决
  • (一) 一般确认之诉判决
  • 二、英国法上的行政确认判决——宣告令制度
  • (一) 宣告令的适用范围
  • (二) 宣告令的适用条件
  • (三) 宣告令的适用限制
  • 三、两种不同模式确认判决制度比较
  • (一) 德、英两国行政确认判决的特点
  • (二) 两种不同模式的建构理论
  • 第三章 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制度的重构
  • 一、拿来还是借鉴——我国的选择
  • 二、我国行政确认判重构的理论基础
  • (一)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正确确立
  • (二) 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的合理定位
  • (三)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 三、我国行政确认判决的重构
  • (一) 确认法律关系判决
  • (二) 确认无效判决
  • (三) 确认违法判决
  • 四、行政确认判决的其他问题
  • (一) 行政确认判决与其他判决形式的关系
  • (二) 行政确认判决的几点立法思考
  • 参考书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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