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高等教育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高等教育民事合同,合同订立,合同履行,法律责任
高等教育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王建隆[1](2018)在《高等教育民事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以及教育部令第41号的施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在教育、管理、保护上的高等教育合同关系,对于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高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目前,理论界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高等教育合同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论,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于高等教育合同未作类型化规定,司法实践存在矛盾与冲突,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文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高等教育合同是民事合同关系,文章阐述了高等教育民事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分析研究了高等教育民事合同订立、履行、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文章分为四章。首先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对该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分析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合同为民事合同,并对高等教育民事合同的性质、概念和特点进行了定义。其次,从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学生填报高考志愿、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以及学籍注册四个方面对高等教育民事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理论,探索高等教育民事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从而为高等教育民事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寻解决之道。再次,从高校与学生之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教育关系、管理关系、保护关系叁个角度出发,分析高等教育民事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最后,针对高等教育民事合同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前文中对于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的分析,明确了高等教育民事合同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对高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了保护。(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期刊2018-03-01)
桂萍[2](2015)在《论民办高等教育之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由高等教育合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民办高等教育合同兼备民事合同、劳动合同与行政合同等合同属性。行政合同具备行政性、公共利益性、合意性和程序法定性等法律特征,具有推进行政民主、平衡各方利益、弥补法律与政策漏洞之价值功能。对行政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配置以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协商、裁决、行政复议等司法外救济和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模式。2014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已正式把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有力地推进和保障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5年05期)
吴一平[3](2014)在《高等教育合同基本构架的民法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民法视角分析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静态考察该高等教育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叁个构成要素,动态考察高等教育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叁个环节。这种考察分析不仅对于高等教育合同的本质属性、基本构架及其运行过程具有理论意义,对于明晰学校与学生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正确处理矛盾与争议也具有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11期)
周炜,哈斯巴根[4](2014)在《论高等教育合同的双重属性及诉讼救济类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解决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诉讼救济途径尚存较大分歧。实际上,高等教育合同是一种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特征的双重属性合同,对于该类合同不可完全采取一种诉讼救济途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即对不涉及高等教育机构行使公权力的情形,宜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对涉及高等教育机构行使公权力的情形,宜通过行政诉讼来化解纠纷;而当出现难以划分或两种诉讼途径均可的情形时,则宜采取行政诉讼来定纷止争。(本文来源于《教育学术月刊》期刊2014年11期)
吴一平[5](2013)在《民法视阈下的高等教育合同及其违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的民法定位对克服现有权利救济不畅之弊,消除大学管理法治真空具有理论建构和实践意义。尽管人们对教育关系的法律性质认识至今难以一致,但如果我们能够突破现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制度框架,以民法视角来审视高等教育合同所固有的法律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其违约责任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权利,实现大学生权益的最终保护,更能够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持。(本文来源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陈绍华[6](2010)在《高等教育合同之法律属性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学术界关于高等教育合同的法律属性之争由来已久且分歧较大。造成这种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很多研究往往忽视了基本的概念,对于高等教育合同双方的关系未进行科学的分类所致。本文尝试从分析基本定义着手,梳理了高等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叁类关系,提出高等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并归纳了高等教育合同异于普通民事合同的四项特征。(本文来源于《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张香艳,余中根[7](2008)在《论高等教育合同的基本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等教育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主要调整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民事关系。高等教育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履行结果、履行主体、质量条款等方面进行厘清。在高等教育合同的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容易产生纠纷,各方当事人可以利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来源于《黄冈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5期)
蒲奕[8](2007)在《性质特殊的高等教育合同——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高校从机关附属物的身份中脱离出来,成为自主办学的主体,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也由以前的准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但是,由于教育事业,尤其是高等教育在国家和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作用,它具有不可推卸的、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社会公益性,又决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干预的必要性。所以,当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介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特殊的服务合同关系。(本文来源于《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8期)
史小艳[9](2007)在《民法视野下的高等教育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教育教学以学生为本位”已成为当今社会之共识,随着高校扩招规模的扩大和办学自主权的增强,高校中关于教学管理的法律问题越发突显。近年来,高校受教育者与高校“对簿公堂”的案件不断发生,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同类高等教育纠纷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造成此现象的根本症结是没有理清高校与其受教育者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因此,明确高校与其受教育者之间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不仅可以增强高等院校的管理水平、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而且可以减少高等教育法律纠纷,统一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本文拟通过法解释学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就高等教育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加快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的进程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序言、正文、结语叁个部分,现分述如下:序言中界定了高等院校与其受教育者之间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应依合同法理论解释、分析高等教育合同。正文又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高等教育合同的民法界定。高等教育合同是指依靠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合法全日制高等院校与完成高级中等教育的合格受教育者之间签订的以教育服务为标的的民事合同。高等教育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均具有民事法律性质。高等教育合同具有主体相对特定性、标的无形性、履行复杂性、形式格式性以及不即时清结性的特征。高等教育合同依学制不同,分为全日制高等教育合同与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合同;依履行手段不同,分为课堂高等教育合同和远程教育合同;依目的不同,分为学历、学位高等教育合同与非学历、学位高等教育合同;依高等教育合同的签订过程不同,分为高等教育预约合同与高等教育本合同。高等教育合同在宏观上保障国家教育法规有效实施与高等教育计划和谐发展;在思想认识上更新高等教育理念,适应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发展要求;在法学理论上理顺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在司法实践上有效预防和解决高等教育纠纷。第二部分,高等教育合同法律关系探析。高等教育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已签订高等教育合同的高等院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在高等教育服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高等教育合同法律关系是由合同法和各教育法律、法规共同调整的高等教育关系;是存在于高等院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高等教育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高等院校与其受教育者是高等教育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高等教育服务行为以及在该行为中受教育者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应成为高等教育合同的客体。高等院校方与受教育者在高等教育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叁部分,高等教育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双方合意即可成立高等教育合同。高等教育合同依高等院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缔约过程不同分为高等教育预约合同与高等教育本合同。高等院校发布的招生信息为高等教育预约合同的要约,受教育者对特定高校招生信息做出对该校报考的行为是高等教育预约合同的承诺。高等院校向特定受教育者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是高等教育本合同的要约,受教育者按高校要求到校报到的行为是高等教育本合同的承诺。第四部分,高等教育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高等教育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按订立的过程可分为缔约过失、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与违反后合同义务,每一阶段的违约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高等教育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有:故意隐瞒与订立高等教育合同有关的所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任意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未尽到保护义务;无权代理;恶意磋商,以及在订立高等教育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在高等教育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前,如因当事人一方故意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并造成对方损失时,存在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高等教育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根本不履行或履行的结果完全不符合对方要求,使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时,存在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高等教育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没有完全按高等教育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等内容履行义务,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只能部分获得满足,且造成高等教育合同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时,存在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部分违约责任。高等教育合同终止后,依诚实信用原则,高等教育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应承担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当遇到法定或高等教育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时,不必承担高等教育合同责任。第五部分,关于有效履行高等教育合同的思考。为了改变我国教育法制滞后性,改善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应对已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高等教育合同给予法律上的确认。高等教育合同应在合同法中予以规范。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高等教育合同的有效实施给予监督。结语:总结主旨,结束全文。(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07-05-01)
史小艳[10](2007)在《高等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高等教育合同有其特定的含义,其在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应归入民法范畴,亟待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合同一章,从而对高等教育合同进行有效的规范与调整。(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2期)
高等教育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由高等教育合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民办高等教育合同兼备民事合同、劳动合同与行政合同等合同属性。行政合同具备行政性、公共利益性、合意性和程序法定性等法律特征,具有推进行政民主、平衡各方利益、弥补法律与政策漏洞之价值功能。对行政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配置以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协商、裁决、行政复议等司法外救济和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模式。2014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已正式把行政合同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有力地推进和保障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高等教育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王建隆.高等教育民事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8
[2].桂萍.论民办高等教育之行政合同法律制度[J].行政与法.2015
[3].吴一平.高等教育合同基本构架的民法考察[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4
[4].周炜,哈斯巴根.论高等教育合同的双重属性及诉讼救济类型化[J].教育学术月刊.2014
[5].吴一平.民法视阈下的高等教育合同及其违约责任[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
[6].陈绍华.高等教育合同之法律属性辨析[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7].张香艳,余中根.论高等教育合同的基本问题[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8
[8].蒲奕.性质特殊的高等教育合同——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学分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9].史小艳.民法视野下的高等教育合同研究[D].河南大学.2007
[10].史小艳.高等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立法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