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文化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类文物也非常丰富。更重要的是,中国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起步早并且内容完整,相对其他多数国家的法制而言,是比较先进的。然而,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律机制,并没有顾及到水下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尚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保护。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研究成果较少,且大多停留在对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规则制度的介绍层面上。该公约的确构建了一整套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为各国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立法提供了良好示例。但是,为抓住问题的实质,不能仅停留于表面,更应深入分析水下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运用抽象思维归类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究支配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法学原理,为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提供制度性保护。文章在体例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章旨在阐明水下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和与之有关的基本理念。水下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的文化遗产,更不同于普通财产,只有明确其特点和价值,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探讨具体的保护制度。第二章分析了目前在水下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工作中最突出、最棘手的国家利益平衡问题。这个问题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无论如何,应明确这类问题实际隐藏着国家主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原理,解决这类问题不仅要顾及各国的主权独立性也要促使各国适当妥协。第三章分析了水下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工作中面临的价值平衡问题。水下文化遗产具有多重价值,以何种价值为出发点决定了保护原则以及相应保护制度的不同。我们认为以考古和历史价值为重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全人类利益,真正反映法正义和秩序的价值追求。第四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现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的不足并提出立法意见,以期能够引起其他学者更广泛更深入的探讨,进而为保护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