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的分析与重构

行政判决的分析与重构

论文题目: 行政判决的分析与重构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作者: 张旭勇

导师: 马怀德

关键词: 行政诉讼,行政判决,诉讼请求,行政权

文献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本文共分六章阐述行政判决问题及其可行的解决方案,各章节的简要内容和分析思路如下: 第一章是“权利、诉讼请求与行政判决”。本章以权利概念的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为基础,沿着相对人权利内容、行政机关的义务内容、违法行政的种类、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行政诉讼判决种类之间的承接关系,揭示相对人权利类型、诉讼请求和行政判决之间的对应关系。单纯从相对人可能会提出的基本诉讼请求这一角度出发,得出一个国家应当设置的基本行政判决种类,具体包括撤销判决、履行判决、赔偿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第二章是“利益代表、国家态度与行政判决”。本章从行政法的公法特征出发,指出行政判决体系应当进一步丰富的判决种类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之间的不同之处。具体内容包括三点:一是,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基本精神的不同,行政诉讼不具有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判决;二是,行政诉讼判决对行为的评价,由于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之间的高度一致性,没有必要同时设置两个层次的评价种类,只需选择一种即可;三是,为有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基于行政权的优越性和行政职权的再度行使可能性考虑,应当增加确认判决、变更判决、禁止重作判决,其中着重阐述了确认判决和禁止重作判决的必要性。 第三章为“权力分工、审判对象与行政判决”。本章以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权力分工之实践为大背景,从行政判决操作性技术的角度揭示行政判决的最小单元,即行政判决对象问题。该章在分析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指出,行政判决对象存在单一的和复合的两种情况:单一的行政判决对象是指,行政判决仅仅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对象,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行政判决不直接确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复合的判决对象是指,行政判决撤销或否定行政行为之后,进一步深入到原始的行政纠纷,直接确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另外,还对“确认行政事实行为判决”之类的提法作了深入的分析。判决对象的分析,直接决定判决的分类、各种具体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以及行政判决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是“我国行政判决体系批判”。本章以前三章对行政判决几个角度所作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检讨反思我国现行行政判决制度,将行政判决问题进一步具体化、中国化,为我国行政判决体系的合理重构奠定基础。本文主张废除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修正完善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重作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第五章是“重构我国行政判决体系”。本章在前几章阐述的基础上,试图清楚地

论文目录:

导论:行政判决问题及可能的解答

第一章 权利、诉讼请求与行政判决

一、权利是一种关系

二、权利纵向分析:原权与救济权

三、权利纵向分析之于行政判决的意义

四、救济权的表现形式与判决形式

五、原权、救济权、诉讼请求与判决

六、权利横向分析:行为权和接受权

(一) 行为权和接受权

(二) 行为权、接受权与他人的角色或义务

七、权利关系类型与行政判决体系

八、基本违法形态划分与行政判决体系

(一) 实体作为义务与实体不作为义务的违反

(二) 程序违法的两个形态:有程序结果与无程序结果

(三) 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的具体形态

(四) 服务于行政判决的不作为违法概念

第二章 利益代表、国家态度与行政判决

一、法、公法与行政判决

(一) 相互性、正义与法

(二) 公(行政)法中的相互性

(三) 宽恕逻辑与国家态度

(四) 国家态度之于行政判决研究的问题

二、行政判决的评价方式:合法性抑或有效性?

(一) 法律行为评价的层次性

(二) 行政判决评价层次的选择性

(三) 《若干解释》第57 条第1款的问题

(四) 确认无效的“真实身份”

三、民事确认判决与行政确认判决的源流辨析

(一) 民事确认判决的产生与意义

(二) 行政确认判决及其意义

(三) 此“确认”非“彼确认”

四、公益维护、权利保障与行政机关的再次判断权

(一) 行政职权的再次行使所引发的理论问题

(二) 严重的问题与疲软的制度

(三) 禁止重作判决的可得性

第三章 权力分工、审判对象与行政判决

一、问题及其意义

二、行政判决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抑或行政法律关系

(一) 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与纠纷的形式解决

(二)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剖析

(三)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

(四)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五) “确认行政法律关系判决”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六) 行政判决对象及其突破之必要性

三、判决理由的地位:判决对象的特定化及其负面效果

四、必要性追问: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判决对象

(一) 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及其功能定位

(二)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态度

(三) 我国目前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状况

(四) 制度效率与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选择

五、判决对象的类型、相互关系及其意义

第四章 我国行政判决体系批判

一、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之检讨

(一) 问题的缘起:功能与效率的视角

(二) 历史渊源:价值的错位与认识的盲点

(三) 价值批判:行政诉讼何以成为行政诉讼?

(四) 制度剖析:运行中的冲突与低效

(五) 建议:革新价值观念与重构否定判决

二、行政确认判决的合理定位与完善

(一) 确认判决的合理定位

(二) 何为“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

(三) “无效”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 确认违法判决的问题及其完善

三、重作判决、履行判决与变更判决分析

(一) 重作判决之必要性

(二) 重作判决和履行判决之选择性

(三) 包含特定内容的重作判决和履行判决之可得性

(四) 变更判决与重作判决之关系

第五章 我国行政判决体系重构

一、行政判决体系重构的若干理论准备

(一) 行政判决划分的根据:权利抑或行为?

(二) 行政判决与诉讼请求之关系

(三) 判决体系的开放性:行政判决种类的穷尽性问题探讨

二、我国行政判决体系的重构

(一) 基本行政判决体系

(二) 扩大了的行政判决体系

(三) 未来可能的行政判决体系

第六章 各类行政判决之适用条件

一、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 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撤销性

(四) 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

二、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 履行的必要性

(三) 履行的可能性

(四) 实体履行判决的条件

三、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 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二) 案件事实清楚,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明确

(三) 不直接抵触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 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否定

(二) 重作的可能性

(三) 重作的必要性

(四) 实体重作判决的必要条件:原告权利义务内容明确

五、禁止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 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否定

(二) 禁止重作的必要性: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或维护公共利益

(三) 禁止的可能性:相对人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明确

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七、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 客观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三) 无效宣告成为必要

八、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已消解、判决履行已无意义或特定的程序违法

九、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

结语:从行政判决走向行政法治

致谢

发布时间: 2005-07-11

参考文献

  • [1].行政判决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D]. 田勇军.武汉大学2011
  • [2].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及其制度建构[D]. 邓刚宏.武汉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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