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电力供电经营风险分析

油田电力供电经营风险分析

山东省博兴县油区工作办公室山东博兴256500

摘要:供电经营风险包括电费风险、稽查风险等。本文针对油田电网特色,这些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关键词:供电;经营;风险;电费;稽查

1.经营风险分析

1.1电费风险

目前,电力已作为商品完全走入市场,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实现经营成果的最终环节,只有完成电费的回收工作,电力作为商品才能实现其真正意义上销售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电力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然而,电力这一特殊商品,在消费上具有先消费后付款的赊销性和产品的易失性,而且电费回收工作受电价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各方面影响,从而使电费回收工作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具体表现在:

1.1.1抄表风险:电力客户是先用电后抄表、收费。在抄表和收费期间,部分信誉差的客户,特别是生产设备少的企业和低压户,在抄表与交费期间消失,将造成电费无法及时回收。对于“一户一表”客户,若遇上租赁户搬走或经常无人居住的房子,虽采取了停电等催费措施,但由于空房时间过长,电费仍然无人缴纳,容易形成数量较多的小额欠费。

1.1.2核算中的电费风险:如果在核算过程中发现因计量差错、计量故障等造成少计电量电费,待发现更正后补收,客户就此会提出异议拒交电费,带来纠纷,我们往往证据不足,而电费得不到回收。

1.1.3管理环节风险:主要是电费回收措施制度不利,管理不到位,人员责任心不强,催收不到位等。

1.1.4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必然给电费回收带来相当大的风险,也是形成电费呆坏帐的主要原因。企业破产,我们消息来源滞后,一旦欠费,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即使申报债权,清偿的比例相当小甚至没有,所以我们面临着随时有企业破产电费不能回收的风险。

1.1.5恶意欠费:部分客户信誉低,在最后一个月用电后消失或赖帐,造成恶意欠费,这种情况防不胜防。

1.1.6国家宏观调控、电价调整的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电价调整的发文时间滞后于调整时间,对补收电费造成一定的风险。

1.1.7地方政府干预因素影响:为了地区稳定,对于一些企业的电费催收采取停电措施时,会受到政府方面的干预,使得电费不能如期回收。

1.2相应的防范措施:

1.2.1加大预付费电能表的推广使用力度,逐步实现客户从“先用电后交钱”向“先交钱后用电”方式转变。对原有的大工业、非普工业用户及商业用户根据其信用等级评价情况有计划地安装IC卡表,特别是对那些处于改制阶段、对外承包、租赁经营的工商企业,应优先考虑安装预付费电能表。对于一些信用等级差且目前不具备安装预付费电表的用户,在欠费停电后恢复供电前要求其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电费,并且签订相关的电费协议,明确规定以后每月发生的电费必须当月结清。

1.2.2狠抓实验室检定工作质量,严把计量器具检定关,防止发生计量器具检定质量事故。完善计量装置验收工作制度,严把计量装置图纸审查、计量装置配置及新装验收检定关,防止发生因计量装置设置方案不合理、配置不合理、验收不到位造成的计量差错或电量损失;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电能计量装置周检、轮换,防止计量装置超周期运行造成计量差错;严格实行高压客户计量装置安装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带负荷测试,建立完整的测试台帐备查;

1.2.3完善抄、核、收制度,强化内部责任分工。抄表人员固定抄表日期,认真抄表,及时发现抄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复核人员态度认真,复核到位;收费人员建立用户欠费台帐,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保证电费月结月清;电费财务人员严格票据管理,完善账目,从而以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电费“三率”指标的完成。

1.2.4提前做好电费回收应急预案,使电费回收始终处于可控、在控状态。对经济效益不佳的企业发生欠费行为,而且采用限电有困难时,电力企业应及时与用户签订不动产担保协议。一旦企业破产,使电费作为财产担保的债权,避免由于用户破产带来损失。

1.2.5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加大“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并积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电力法规,使广大用户树立依法用电的观念。充分利用《供用电合同》或《电费协议》的相关条款来明确用户的交费义务,用户一旦发生欠费行为,一方面应认真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另一方面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对用户实行限电、停电,依法维护公司的利益,树立供电企业依法收缴电费的权威性,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电费回收环境。

1.2.6强化季度电价核查,每年开展一次定比定量重新核定工作,加强新增、变更用户电价核定,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准确、到位。

1.2.7加强沟通、取得政府对电费回收工作的支持。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公司的困难,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

2、稽查风险

近年来,窃电出现了新技术、新方式,窃电形式趋于隐蔽,窃电的行业、人群也出现了新情况,这给稽查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目前电力企业不具执法的权力。窃电同盗窃其他商品一样,必须依靠公安执法机关来处理。电能又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存在着“三难”,即检查难、取证难、定量难。第一,取证程序、取证有效性即法律效力、检查进入现场的时间保证等,公司用电稽查人员无法解决。第二,实际运作中,因窃电信息来源的突然性,时间上随机不确定,保证出警迅速不是件容易的事。第三,在窃电量的认定上,也不是用电稽查人员说多少窃电户就一下接受的。用电稽查人员要根据窃电户的窃电情况、用电负荷情况、台班记录、产品等,依据电力法规计算出窃电量,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供服务。

稽查人员人数少、年龄老、素质低,而稽查工作需要掌握多种专业知识,需要熟悉多种法律、法规,而且既要负责反窃电工作,又要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检查,目前稽查人员的配备,限制了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相应的防范措施:

1、用电稽查人员对查处的各类窃电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写出详细的窃电案例;加强与兄弟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学习他们典型的窃电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仔细研究,做到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需求侧管理,积极应用负控终端进行计量工况监测,进行电量比对,建立完整的比对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形成闭环。

2、建立电、警联合的机制,保证在发生重大窃电案情时,警力充足,连续跟上。建立定期的公安、供电沟通机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处理各种情况的应对方法,以提高电、警联动的能力。

3、提高对稽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养,同时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既要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又要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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