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腐败是寄生在人类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它损害着经济与社会的正常发展,影响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前途命运。一直以来,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腐败视作威胁自身长期稳定发展的“头号杀手”。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曾一度将腐败消灭在中华大地的土地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优秀人类文明成果源源不断地涌入国门,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也随之卷土而来,人们逐渐产生了对金钱和物质的依赖和追求,拜金主义、享乐思想开始蔓延。与此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旧的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适应经济基础发展需要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一些党员干部禁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进而利用制度的漏洞滋生腐败。在新形势、新情况下,腐败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一些部门和领域的腐败现象较为盛行甚至愈演愈烈。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虽取得了一系列成效,腐败现象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却未能彻底消除腐败及其影响。究其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治理腐败基本上采取“后发制人”的惩治方式,这样使得许多腐败分子为了获取私利宁愿以身试法地进行“博弈”,以至出现一批又一批“前赴后继”的现象。因此,反腐败不能只注重事后惩治,而应更多采取事前预防,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消除滋生腐败的主客观因素,以“惩前毖后”的方式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的产生。基于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2005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历史的新时期,即由过去的被动防御转向主动进攻,由过去的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由过去的事后惩治为主转向惩防并举、注重预防。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了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预防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方方面面。因此,要建立适合我国的预防腐败体系就必须在深入分析当前我国腐败与反腐败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取国(境)外在预防腐败方面的优秀经验成果,依据现实国情,进而制定系统化的科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深入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将预防腐败的任务落实到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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